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镇(街道),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汉台区实际,从《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77项)选取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指导目录》中22条事项,采取“一镇(街道)一清单”赋权形式,制定《汉中市汉台区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其中下放铺镇20项、河东店镇22项、武乡镇22项、宗营镇22项、老君镇20项、汉王镇22项、徐望镇20项、北关街道19项、东关街道17项、东大街街道17项、中山街街道17项、汉中路街道17项、七里街道20项、龙江街道20项、鑫源街道20项(具体事项内容见附件1)。
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清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作出通知。
二、区政府决定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道)行使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镇(街道)与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指导、监督、支持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加强行业指导,确保纠偏正向。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会同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镇(街道)承接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对《清单》进行调整。
六、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汉中市汉台区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政策解读链接:区司法局解读:关于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