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 知
河东店镇、宗营镇人民政府,龙江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项目顺利实施,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15〕45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项目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征地拆迁范围为河东店镇、宗营镇、龙江办事处公路沿线涉及的集体及个人。
第四条 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征地拆迁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汉台区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项目所在镇(街道)承担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公路及沿线设施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据实结算。征地拆迁费用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征迁进度及时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第六条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表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及旱地)均价6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林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构筑物,按附件2标准补偿;
2.地面附着物均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标准补偿。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及相关权属证明为准。
第八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本方案附件1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陈新、装修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户安置方式主要为宅基地安置。
第十条 拆迁构筑物及设施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临时过渡补助,按每人150元/月发放过渡费,每人150元/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重新划拨宅基地安置的过渡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每户5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涉及占用原有乡村道路、河道、河堤的,对原有乡村道路、河道、河堤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水田每亩1550元、旱地每亩1450元,涉及青苗、树木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公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每亩5000元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不具备复垦条件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费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五条 该项目建设范围的被拆迁户,原则上采用重新划拨宅基地安置方式,由相关镇协调地点,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农户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实施建房。被拆迁户按照拆迁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区位置。建房宅基地按照户籍实有农业人口核定,3人以下(含3人),每户宅基地面积为3间112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每户宅基地面积为4间136平方米。
第十六条 拆迁安置户在安置区修建房屋采取“统规自建”方式,严格按照安置区规划修建。
第十七条 拆迁安置户数及人口数以拆迁现场调查登记已签字确认为准,分户截止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本方案发布之日后分户的不予安置(以户口本为准);已依法审批新建房屋,道路红线范围内旧房没有拆除的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向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从事征地拆迁活动。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人以及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土地征收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在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按照《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七年。
附件:1.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2.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构筑物及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3.244国道汉台至南郑公路改建工程汉台段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