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台区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汉台区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有效保障汉台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台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镇(街道)具体实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各镇(街道)承担各自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责任,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和实施等各项具体工作,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补偿安置是指按照本办法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过程中,为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拆迁,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由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按照土地征收决定,支持和配合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和搬迁等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经费保障。按照征地拆迁总费用的1.5%给自然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合同约定给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镇(街道)安排一定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区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九条 各镇(街道)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村(社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方案内容有异议的,有关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镇(街道)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
(二)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三)审批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续;
(五)核发营业执照;
(六)其他按规定应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用地的有效证件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准,建房的有效证件以住建部门认定为准,农村宅基地的有效证件以镇(街道)认定为准),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已建造部分计入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征收程序相关证据固定工作,以下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告发布的证据:
(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镇(街道)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
(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是指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向土地所有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费用的行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称征收补偿费,其中30%土地补偿费、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和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汉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确定补偿标准。
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工程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线工程,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水田每亩3000元、旱地每亩1800元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进行补偿。
(三)对整片及零星苗木花卉园林原则上只补偿迁移费,确保苗木花卉可移动物品的正常经营,按照农业种植规范要求种植的,迁移费每亩不超过3万元,种植密度大于农业种植规范要求的,迁移费每亩不超过2万元;对于确系不可移动的,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四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农业生产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可调整出耕地分配给被征收农民使其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采取农业生产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业生产集中安置。各镇(街道)确实无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意见前提下,由镇(街道)统一组织,采取农业生产易地集中安置,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被安置户的生产和生活。
(三)货币补偿安置。对不具备上述安置条件的,经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安置对象同意,可实行货币安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补偿方式,报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拟安置对象,报镇(街道)审定,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当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安置对象提出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及时支付,确保专款专用,并实行“组由村管、镇级监督”的原则,由区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中心城区内实行房屋置换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方式安置,按照选择好的地段、采用好的设计、打造好的配套、建设好的环境的原则建设集中安置区。
中心城区外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统一管理”原则,采取宅基地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安置,集中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等工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户。
拆迁补偿采取房屋置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方式,房屋置换外房屋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附件2)补偿;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按《房屋补偿标准》(附件1)补偿;拆迁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补偿。
房屋室内装饰补偿按照《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为符合安置条件村民的,采取房屋置换安置,按照被征收时家庭实际人口每人置换安置60平方米住房。
区政府在被拆迁区域及相邻区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以附加安置条件方式,用成本锁定商品房价格,用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
为了解决房屋置换安置人员失地养老、物业等费用,符合安置条件的,每人给予12万元的失地养老、物业费等安置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未完成搬迁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人员予以安置:
(一)被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享受过拆迁安置。
(二)户籍暂转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羁押人员。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村民,其配偶、子女为城镇居民,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提供主管部门无房产证明),可享受每人60平方米安置住房。12万元养老、物业等安置补助资金不予补助。
(四)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附件2)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无住房户,且无其他房产(提供主管部门无房产证明),可享受每人12万元安置补助资金。
(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城镇居民(祖遗户),其房屋使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的,且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附件2)给予货币补偿。住房困难的(提供主管部门无房产证明),可每户安置100平方米住房,按综合成本价35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结算,超出100平方米以外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七)在拆迁规定限期内被拆迁人合法新增人口(新生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可享受60平方米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和12万元失地养老、物业费等安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为村民住宅的,放弃应安置的面积按照3500元/平方米补偿,并享受每人12万元安置补助资金。
鼓励实行货币安置,对自愿申请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置换面积,再给予2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城管、镇(街道)、村(社区)组,按照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予以确定。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实施主体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以户为对象选择安置房屋,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向实施主体按综合成本价35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补差。选择安置房屋总面积不足应安置房屋总面积的部分由实施主体按照综合成本价350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补差。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凭借房屋入住手续及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办证费用(契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实施主体承担。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时,被拆迁村民实际产权置换房屋面积超过应置换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应依法缴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
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上具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卫计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或审批文件的生产经营用房及集体用房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自搬迁之日起,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发放过渡费每人300元/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每人220元/月;发放房屋搬迁补助每人500元(每户不低于1000元)。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超过36个月按标准1.5倍发放。
第三十二条 为加快拆迁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奖励金额1—2万元/户;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为实现“拆迁清零”,可以将房屋相连的20户作为一个连户组,每村分为若干组,一户只能在一个组,该组各户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搬迁的,每户再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收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汉台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本级财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征地费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阻挠集体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抢占安置房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地批文下达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征收时间到期后15日内,由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事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汉台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特殊建(构)筑物及具有特定价值的标的物补偿,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补偿标准
2.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4.林木花卉补偿标准
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解读:《汉台区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