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台区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汉台区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陕西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乡振发〔2021〕15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以及《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1〕24号)和《汉中市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汉财办农〔2022〕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产业发展项目、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发展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和消费帮扶奖补项目。
第二章 到户类奖补项目
第二条 到户类奖补项目是指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为提高收入而自主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服务业及其它产业增收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
第三条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同时发展多类增收产业的,可叠加计算,达到产业项目发展规模要求的,方可享受相对应的补助,每户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奖补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到户类奖补项目以村为单位,对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当年生产发展项目、规模进行摸底统计,按照补助标准测算到户补助扶持资金,报所在镇(街道)审核盖章,提交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到户类奖补项目的规模由各村负责核查认定,采取“发展前登记、发展时认定、发展中核查、发展后验收”的“四步法”逐户进行,必须做到登记造册有台账、项目实施有公示、核查认定有签字。
第六条 到户类奖补项目核定周期为: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0月31日。11月初,村“两委”对到户奖补项目予以初审,并进行公示10日以上,报镇(街道)进行复核,镇级组织人员对各村上报的奖补内容进行复核,对复核无误的,在镇(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间将产业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第三章 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奖补
第七条 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奖补项目是指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致富带头人等(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通过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金入股、收益分红等方式,形成稳定的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 申报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奖补的企业须在市、区市场监管局注册2年以上,经营运转正常、组织管理规范的经营主体,且生产、经营、办公地址须在汉台区范围内。
第九条 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奖补资金奖补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2,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提升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富农能力。支持农旅融合产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发挥龙头引领产业集群发展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联农带农富农经营主体按照不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农户建立订单合同关系,激发农户发展产业的内生动力,增加产业经营性收入;支持符合“产业发展用工”实际的现代农业园区为农户提供更多的劳务用工岗位,增加就地就近务工收入;支持家庭农场,夯实产业经营基础;支持被区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产业致富带头人,进一步增强带户能力。
2.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经营主体提升加工能力;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第十条 支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奖补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通过资金奖补的方式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第十一条 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奖补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1.村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区级项目申报入库时间向项目所在村(社区)申报,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印证资料包括经营资质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生产经营规模资料(土地流转合同或入股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生产现场图片等)、农产品产量产值印证资料(含农产品销售数量、单价、销售额、销售对象等信息的台账,体现所在村项目农产品销售收入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银行对公账户收款记录)。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项目带动群众增收效益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产业奖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2.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联农带农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镇(街道)公示,报区农业农村局。
3.区级审定。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报送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奖补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区乡村振兴局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及衔接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奖补项目库储备规模。经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奖补类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4.对跨区域、规模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可由镇街道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
5.新型经营主体奖补类项目更新。纳入项目库的奖补类项目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求、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产业奖补资金项目验收评价。对于年度已完工的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每年11月10日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所在镇(街道)申请产业奖补项目,并提供相关建设资料及联农带农佐证资料,镇(街道)组织项目所在村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镇(街道)将验收结果于11月20日前按奖补项目内容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的奖补项目进行复核,并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后核定奖补资金,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付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新型经营主体可叠加享受产业奖补政策,但同一家新型经营主体奖补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贷款贴息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贴息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等低收入群众建立了稳定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从事粮油、果蔬、茶叶、食用菌、畜禽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新型经营主体,含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区工厂及小微企业等。所发展产业必须是通过申报且已纳入汉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生产、扩大规模,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部分进行补助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标准及要求
新型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发放的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按实际金额审核贴息,100万元及以上的按100万元上限进行贴息。贷款满足1年期最低要求,且按照贷款合同先行支付利息。1年期以上贷款不论贷款期限,区级衔接资金均按照贷款发放时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给予一年的利息补贴。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贴息:
1.同一主体同一笔贷款重复申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2.自行改变贷款用途的;
3.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的;
4.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或失信信息的;
5.贷款期间主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贴息申报条件
扶持对象申报衔接资金贴息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汉台区行政区域内必须具有经营实体,并与所在镇(街道)签订帮扶协议,开展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具有法人资格、运行正常、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与农户有稳定、长效的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
2.财务管理规范。新型经营主体要有会计人员、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经营运行良好。
3.企业注册资本。龙头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社区工厂、小微企业100万元(含),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50万元(含)以上。
4.服务成效明显。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要紧密结合汉台区农业主导产业,直接带动稳定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有一定产业基础、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龙头企业、社区工厂、小微企业,需安排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劳务用工20人以上,支付劳务报酬不低于6个月;经济合作社、种养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采取“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农户”等方式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亦可通过参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劳务用工、入股分红等方式体现帮扶带动成效,且带动户数不低于10户。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带动精准,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入股没有未分红的不良记录,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贴息申报
贷款贴息结合汉台区巩固衔接项目库管理要求时间申报,由涉农贷款主体向汉台区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所在镇(街道)签订帮扶责任书。区乡村振兴部门筛选汇总后提交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纳入年度衔接奖补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审核
1.申报时间及提交材料。当年11月10日前,由项目贷款新型经营主体向汉台区乡村振兴局提供上年度已申报项目贷款入库的项目贷款资料:①《项目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②年度项目利息补贴结算表(承贷金融机构提供,并加盖银行、财政公章);③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④经营主体出具的该笔贷款未享受其他贴息的承诺书;⑤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其他需要的材料。
2.审核工作流程。申报受理后,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年度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汇总表提交相关贷款银行复核,并提出贷款贴息金额方案,提交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金额,公示无异议后,11月底前由区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拨付。同时将补贴情况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贴息申报责任。项目新型经营主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贷款资金,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贴息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以外,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产销对接及消费帮扶奖补项目
第十九条 奖补对象
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国家认定的汉台区内注册、纳税的消费帮扶联农带农富农主体和帮扶产品供应商,以及市区认定的消费帮扶专区、专馆。
第二十条 奖补内容、条件及标准
1.联农带农富农主体和帮扶产品供应商,按照其帮扶产品(当地农产品,且经营主体记账时要在“主销业务收入”科目下设“销售当地农产品收入”明细科目)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2%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
2.对设立消费帮扶专区面积超过不小于30平方米(含)、展销汉台区帮扶产品种类超过20种(含)的商场超市,按照其帮扶产品(当地农产品,且经营主体记账时要在“主销业务收入”科目下设“销售当地农产品收入”明细科目)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对建设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展销汉台区帮扶产品种类不少于40种(含)的线下消费帮扶专馆,按照其帮扶产品(当地农产品,且经营主体记账时要在“主销业务收入”科目下设“销售当地农产品收入”明细科目)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4.对展销汉台区帮扶产品种类不少于60种(含)的线上消费帮扶专馆,按照其帮扶产品(当地农产品,且经营主体记账时要在“主销业务收入”科目下设“销售当地农产品收入”明细科目)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5.已享受商务部门奖补政策的联农带农富农主体、帮扶产品供应商和消费帮扶专区专馆,不得重复享受奖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按照巩固衔接项目库建设管理相关要求,每年10月10日前由区商务局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况,申报下年度奖补资金,经区商务局审核后提交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及验收评价
联农带农富农主体和帮扶产品供应商、专区专馆建设主体申请消费帮扶奖励补助资金,需填写《汉台区消费帮扶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汉台区市场主体申请消费帮扶奖励补助资金资料清单》(见附件4)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镇(街道)事处初审、区商务局审核、区消费帮扶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拨付资金。当年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消费帮扶奖补资金兑付。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奖补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乡村振兴局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将奖补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拨付至新型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镇(街道)监督经营主体奖补资金、贴息资金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奖补和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奖补资金和贴息资金,同时在过渡期内取消其申报项目的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二年。
附件:1.汉台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补助标准
政策解读链接:汉台区乡村振兴局解读:汉台区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