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汉政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陕政发〔2025〕1号)中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区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原起草单位(实施单位)的清理情况反馈,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详见附件)
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超过文件设定的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或重新制定发布和修改的,须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三、已经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