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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镇(办)、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汉中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为西汉高速、宝巴高速、十天高速围合区域。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依法合理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明确限制燃放区的可燃放时段。

第四条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元宵节及重大节庆等特殊时段,市、县(区)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和从严管控的原则,可在限制燃放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明确燃放时段,实行集中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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