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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4819


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征收人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为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期限

征收范围:天汉大道道沿以东、世纪阳光商厦用地界限以南、北大街道沿以西、体东路中心线以北。(具体以规划选址范围为准)

征收期限:自区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承担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价格评估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产生。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依据。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以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除建筑物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的补偿,以及被征收房屋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等迁装费用,以评估结果或按补偿方案附件标准协商确定。

(四)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外,再按被征收人产权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购房补贴。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房屋安置异地产权调换安置。

2.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房屋纳入全城异地安置范围,户型选择以被征收人实际选择为准,按以下办法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为多层住宅的(七层以下,含七层)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30%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独立院落、平房或两层以内的(含两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40%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增加后的房屋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安置房超过应调换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含10㎡)按成本价(2980/㎡)计算差价,超过1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补差。

3.被征收人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增加后,面积达不到50㎡,按建筑面积50㎡安置,且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超过50㎡的部分应当结算差价。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楼层的顺序,按补偿协议签定后旧房交房顺序确定,不计算楼层调节率。

(六)征收个人独立营业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安置,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营业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大厅式营业商铺位于体东路以北区域商业综合体(办理独立产权),被征收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1调换套内面积大厅营业商铺,公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单位营业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上述营业房以合法有效产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确认。

(七)对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等收益性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实际停业期限计算;生产加工企业,补偿金额按实际停业期计算。认定营业性房产的条件标准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对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征收行政事业机关单位房屋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补偿安置。

(九)国有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价值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确定。

五、征收搬迁补助

(一)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每次)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2000/次的,按2000/次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时间为36个月含装修过渡期三个月,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年105/㎡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户临时过渡补助费低于6000/年的,按6000/年补助。超过临时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原标准的1.5倍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每月按原标准的1.8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被征收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奖励;306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被征收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在60日至9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置换、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对有产权争议的房屋,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六)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要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

(七)本方案由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汉台区体东路以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房屋征收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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