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台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税费保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汉台区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陕政发〔2022〕3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汉政办函〔2021〕40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23〕9号)精神,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全区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全区各镇(街道)及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动构建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制定文件涉及税费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意见。
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二章 税费协助
第七条 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条 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对受托单位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
第三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区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十四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不得用于与税费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税费服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着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部门协作,加强宣传,优化服务,推进税费精诚共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各部门和单位应与属地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服务中所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税费争议协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税费争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税部门应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税费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税费协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负有税费协助义务的各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税费协助、按时提供税费信息造成损失的,财税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汉台区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汉区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汉台区税费信息共享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