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7月发布的《汉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区政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汉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6
1.1 目的和依据………………………………………………6
1.2 适用范围…………………………………………………6
1.3 工作原则…………………………………………………6
1.4 事件分类分级……………………………………………7
2 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8
2.1 组织体系…………………………………………………8
2.1.1 领导机构…………………………………………………8
2.1.2 专项指挥机构……………………………………………9
2.1.3 工作机构………………………………………………10
2.1.4 基层组织机构…………………………………………10
2.1.5 技术支持机构(专家组)……………………………10
2.2 指挥体系…………………………………………………10
2.2.1 专项指挥部……………………………………………10
2.2.2 现场指挥部……………………………………………10
2.3 应急预案体系……………………………………………11
2.3.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11
2.3.2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12
2.3.3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13
3 运行机制…………………………………………………13
3.1 风险防控………………………………………………13
3.2 监测与预警………………………………………………14
3.2.1 监测……………………………………………………14
3.2.2 预警……………………………………………………14
4 应急响应……………………………………………………17
4.1 信息报告………………………………………………17
4.1.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17
4.1.2 信息报告制度…………………………………………17
4.1.3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17
4.1.4 信息报告内容…………………………………………18
4.2 先期处置…………………………………………………18
4.3 分级响应…………………………………………………19
4.3.1 Ⅳ级响应………………………………………………19
4.3.2 Ⅲ级响应………………………………………………19
4.3.3 Ⅱ级响应………………………………………………20
4.3.4 Ⅰ级响应………………………………………………20
4.4 指挥协调…………………………………………………20
4.4.1 组织指挥………………………………………………20
4.4.2 现场指挥………………………………………………21
4.4.3 协同联动………………………………………………22
4.5 处置措施………………………………………………22
4.5.1 基本措施………………………………………………22
4.5.2 自然灾害………………………………………………23
4.5.3 事故灾难………………………………………………24
4.5.4 公共卫生事件…………………………………………25
4.5.5 社会安全事件…………………………………………26
4.6 信息发布…………………………………………………27
4.7 应急结束………………………………………………28
4.8 恢复与重建……………………………………………28
4.8.1 善后处置………………………………………………29
4.8.2 恢复与重建……………………………………………29
4.8.3 调查与评估……………………………………………30
5 应急保障…………………………………………………30
5.1 队伍保障………………………………………………30
5.2 财力保障………………………………………………32
5.3 物资保障………………………………………………32
5.4 科技支撑………………………………………………33
5.5 其他保障………………………………………………33
5.6 宣传与培训……………………………………………35
5.7 责任与奖惩……………………………………………35
6 预案管理……………………………………………………36
6.1 预案编制与审批………………………………………36
6.2 预案演练………………………………………………37
6.3 预案评估与修订………………………………………37
7 附 则……………………………………………………38
7.1 名词术语解释…………………………………………38
7.2 预案解释与实施………………………………………38
8 附 件……………………………………………………39
8.1 汉台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响序…………39
8.2 汉台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架构图………40
8.3 汉台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41
8.4 汉台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48
8.5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目录……………………49
8.6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建议目录……………………53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持续做好常态与非常态下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
(5)坚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各类预案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结构严谨、重点突出,力求贴近实际、贴近实战,应急措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符合处置突发事件实际。
1.4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由举办体育赛事和展会等群体活动带来的传播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体育赛事和展会等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①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②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③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很复杂,对大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④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很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和执行,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2.1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协调指导、处置应对全区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设立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详见附件8.2),统一领导、指挥全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协调机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8.3)。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分别成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超过专项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提交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应对。
2.1.2 专项指挥机构
区委、区政府根据全区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由相应区级专项预案予以明确,或由相应的常设或临时议事机构承担职能(详见附件8.5)。
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设总指挥长、指挥长、副指挥长若干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
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配合部门、单位,共同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负责对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准备等环节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汇总研判突发事件信息,并贯彻落实上级的命令或决定。在专项指挥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指挥部在常态下的日常管理以及在发生突发事件应对时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要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 工作机构
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任务(详见附件8.6)。
2.1.4 基层组织机构
基层组织机构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单位。各基层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做到有组织、有机制、有人员、有队伍、有保障、有宣传,依法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5 技术支持机构(专家组)
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和专业人才信息库。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2 指挥体系。
2.2.1 专项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成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需要,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设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一般可分为: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警戒保卫、社会治安、医疗卫生、群众疏散、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舆情宣传、物资保障、调查评估、技术支撑等工作组(详见附件8.4)。各个工作组的人员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救援力量人员组成,具体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2.3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基层组织机构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基层单位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工作规程和行动方案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2.3.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修订,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是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要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工作原则、分类分级、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2)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由专项机构实施,是党委、政府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重大活动,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要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
对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要突出“专业应对”。部门预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2.3.2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就能做到在发现、报告、预警、指挥、处置等环节迅速到位,紧密衔接。
2.3.3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针对重大活动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主责部门或主办单位须注重“预防和应对措施”,认真分析活动基本情况及活动开展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根据参加活动的人数、活动地点、周边环境、现场基础设施情况、主办单位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隐患制订应急预案,由主责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编制,并在活动前20个工作日报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及时化解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源头管控”的原则,落实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对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潜在风险及研判分析的风险变化趋势,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指导、督促基层组织和辖区单位(企业),定期、不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活动、重大风险隐患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2)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基层组织机构建立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
(3)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探索建立毗邻地区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与平台。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明确监测主体和工作机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规范监测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程序,落实“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动态监控”的原则,各专项机构或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完善监测网络,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人员,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加强对突发事件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监测、辨识,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监测工作需明确监测范围、内容、频次和重点,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结果或结论,同时不断提升监测工作专业化、科技化水平。
3.2.2 预警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可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由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按照各类应急预案中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各镇(街道)和区级负有监测预警职责的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及时准确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2)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等。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通报预警信息调整变化情况。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风险已经解除时,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涉及到跨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经市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员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道)及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启动预警措施,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①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②增加检查检测,会商研判频次,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论;
③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④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⑤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大对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公共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设备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信息网络等平台,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各镇(街道)以及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4.1.2 信息报告制度
各镇(街道)以及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建立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和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人员、气象信息员、社区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等职责。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
4.1.3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以及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越级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要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要求,厘清信息报送流程,规范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对需要报送的重大、紧急信息或可能造成网络舆情热点的突发事件,可先电话报事,3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送到区一级。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1.4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病)亡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力求叙事清楚、语言简洁、过程完备。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控制可疑传染源,尽可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涉及本地区、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区级应急响应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区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处置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程序。
区级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按照区级层面响应等级和条件要求,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明确响应级别,细化响应条件。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响应级别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4.3.1 Ⅳ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一般级别,且各镇(街道)以及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部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级层面协调和支持,经区级专项机构副指挥长或相关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区级Ⅳ级响应。
区级Ⅳ级响应启动后,区级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按信息报告要求,向区级专项机构副指挥长或相关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
4.3.2 Ⅲ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但未达到重大级别,或突发事件需要区级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应对处置,应由区级专项机构报请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相关牵头部门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区级Ⅲ级响应。
区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区级专项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应按信息报告要求,向区级专项机构指挥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以便对响应级别和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4.3.3 Ⅱ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或同时启动多类别突发事件区级专项预案,或事态未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和影响持续扩大,需要增派应急力量,补充或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增调应急储备以及市政府支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时,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区级Ⅱ级响应。
区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
4.3.4 Ⅰ级响应
初步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态、危害和影响迅速扩大,经向市政府请求增派应急力量,补充或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增调应急储备后仍不能满足处置需求,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级或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时,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区级Ⅰ级响应。
区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处置相关建议。
4.4 指挥协调。
4.4.1 组织指挥
区级Ⅳ级响应,由分管区长担任指挥长,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应组建区级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级Ⅲ级响应,由区委副书记或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相关应急处置人员、专家和应急力量进驻指挥场所或赶赴事发现场,并按照区级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区级Ⅱ级响应,区委、区政府在市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同志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区级Ⅰ级响应,区委、区政府在省级或市级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双指挥长制,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4.4.2 现场指挥
现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各工作组,研究制定各项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区级Ⅳ级响应的现场(前线)指挥部,由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求设立,现场(前线)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级Ⅲ级响应的现场(前线)指挥部,由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求设立,现场(前线)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相关镇(街道)及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的力量应纳入区级现场(前线)指挥部;区级Ⅰ级、Ⅱ级响应,区级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力量纳入上级设立的现场(前线)指挥部。
现场(前线)指挥部应做到标识明确和联络统一,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靠近事发区域,具备力量集结、处置方案制定、物资接收和存放、信息通信、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条件,各方应急力量要严格遵守现场(前线)指挥部处置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4.4.3 协同联动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展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由现场(前线)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 处置措施。
4.5.1 基本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首先明确下列基本措施:
(1)成立现场(前线)指挥机构。设立现场(前线)指挥部,确定指挥人员,组建各工作组,确定各组牵头部门和成员。
(2)应急救援、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家、队伍赶赴指定地点参与应急处置。
(3)开展疏散和安置。制定方案组织人员营救,伤员转运和治疗,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启用资金和资源调集。拨付本级财政预备资金,调用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储备,必要时依法征用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工具、设备或设施;
(5)值守和联络。组织应急值守,统计参与处置的各方力量及联系方式,传达现场(前线)指挥部各项命令、决定等。
(6)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治安,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引导社会舆论。
(7)开展社会动员和做好捐赠管理。根据事件需要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8)开展安抚和慰问。对事件中受伤人员、遇难人员家属开展慰问、抚恤。对受严重心理影响人员,视情况进行安抚和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援助。
4.5.2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灾害种类及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开展疏散和安置。制定方案组织人员营救,伤员转运和治疗,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组织紧急抢险。消除灾害危害或隔离、限制相关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靠近或进入。
(3)事态监测和评估。组织灾害和气象信息的收集和监测,评估灾害对建(构)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城市生命线、重要和人员密集场所、自然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分析不利气象条件对救灾工作产生的影响。
(4)实施限制和控制。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运输调配措施,优先保证应急处置和救援需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和道路通畅。组织修复因灾害受损的通信设施,恢复与事发区域的通信联络,抢修因突发事件中断的道路,排除相关险情。
(6)保障重要设施运行。抢修被损坏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交通道路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保障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点食品安全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4.5.3 事故灾难
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事故种类及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开展专业救援和处置。制定方案组织人员营救,伤员转运和治疗;消除、控制、隔离或限制危险源、危险场所或危险区域,切断危险物质传播扩散渠道,划定警戒区,做好救援处置防护和保护。
(2)事态监测和评估。组织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准备事故相关基础资料,分析评估事故对事发点周边人员生命健康、建(构)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城市生命线、重要和人员密集场所、自然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害程度。
(3)实施限制和控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和道路通畅。启用专用指挥系统和通信装备,保持事故核心处置区和现场(前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封闭、管制或疏导有关抢险处置专用线路,优先保证应急处置和救援需求。
(5)保障重要设施运行。抢修因事故损坏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交通道路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实施短期临时过渡措施,减少对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6)保障基本生活。做好临时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4.5.4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事件种类和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实施隔离和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救治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开展封存、销毁、扑杀和遗体处置。查封、扣押和销毁问题药品、疫苗和食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灭杀农作物病虫;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3)进行调查。制定方案组织溯源调查和流行病学等公共卫生调查,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和传播途径。
(4)实施限制和封闭。限制或者停止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查封或关闭与食品、药品、疫苗、野生动物、家禽家畜有关的场所;根据需要划定疫点、疫区。
(5)保障基本生活。为疫区隔离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配送,水、气、电、暖等基本生活保障;重点关注病人、孕产妇、残疾人、独居老人等人群的特殊需求。
4.5.5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专项和部门预案应按照以下原则,根据事件种类和事态制定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矛盾化解。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治安秩序维护。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社会面控制。对特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管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重点场所和人员保护。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保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加强管控。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区级专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的舆情宣传组负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区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原则上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发布,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或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委托各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镇(街道)在半个小时内以电话及书面方式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做好舆情宣传指导工作。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新闻发布会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及舆情宣传组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图、文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以及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8 恢复与重建。
4.8.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各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遭受损失的情况,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区处置有困难的,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4.8.2 恢复与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镇(街道)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并引导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
(2)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需要支持的各镇(街道)以及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区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依法实施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
4.8.3 调查与评估
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必要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重大及特别重大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案管理、信息报告、指挥协调、专业处置、应急救援、协同联动、应急保障、安全防护等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1)加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化布局、强化功能改革,推进其向多灾种综合救援转变,充分发挥全区救援常备主力军的作用。
(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中、省、市、区大型企业或行业救援力量,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重点推动危化、洪涝、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特种设备、医疗卫生、航空、桥梁、隧道、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
(3)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范和培育,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确保社会应急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要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其有益的辅助作用。
(4)健全完善军地联勤联动机制。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逐步建立军地应急救援联训联战等合作制度,将驻汉部队、民兵应急救援队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实现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训练场地、情报信息等资源共享共用。要突出民兵应急救援队的针对性训练,在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救援环节,开展专勤训练。
(6)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层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备救援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人员的作用,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7)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支持能力。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特别是一线救援专家的参谋、智囊作用,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
5.2 财力保障。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应急预案修编、预案管理、预案演练、预案评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或申请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3)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计划要求组织开展财政再评价或第三方绩效评价。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 物资保障。
(1)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2)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3)鼓励引导基层组织机构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4 科技支撑。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先进技术在应急管理方面的运用,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鼓励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
(2)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满足风险防控、预警监测、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应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运用,打造系统化、扁平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现代应急管理体系。
5.5 其他保障。
(1)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2)交通运输保障。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4)通信保障。广播电视、移动、联通、电信、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公共设施保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资的监测和处理。
(6)人员防护。区人民政府制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6 宣传与培训。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应急处突能力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考核。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审批。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和修订,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以区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并按照有关要求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相关活动组织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含电子版)、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6.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级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和各镇(街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基层组织机构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7.2 预案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2)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各镇(街道)根据本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综合应急预案,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区政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相关解读链接:区应急管理局解读《汉中市汉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