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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中山街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2818


汉中市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征收人、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收人为汉台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为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征收入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征收范围

河坝街以东,滨江路以北,银滩路以西,汉宁路以南。(具体范围以规划选址为准)

、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承担南关正街(二期)片区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入选汉中市《关于公布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汉市房征办发〔202010号),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8121等规定产生。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且来源合法的建筑应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报告为依据进行确认。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已使用的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可参照附件);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购房补贴。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为就地期房安置和异地现房安置,权属为全部产权(异地产权调换房屋三处安置点:滨江苑、滨江新家园、光辉社区)。

1.产权调换房屋选择就地期房(高层)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为多层住宅的(七层下,含七层),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0%实行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房屋选择异地现房(高层)安置的,按以下办法结算:

滨江苑、滨江新家园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实行产权调换;光辉社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40%实行产权调换。

3.被征收人按增加后的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2850/m2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六)被征收人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后仍不足50m2的,安排建筑面积不低于50m2的住房。50m2以内不结算差价50m2以上60m2以下的部分按成本价2850/m270%结算。超过60m2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楼层的顺序,按补偿协议签订后旧房交房的顺序确定,不计算楼层调节率。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国有企业单位(含集体企业)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在安置区等价值置换的方式,货币补偿价值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营业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等价值置换。等价值置换房屋位于安置区内的营业用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国有直管公房

国有直管公房搬迁,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承租人的搬迁工作。

、征收搬迁补助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次按30/㎡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次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补

、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费

(一)就地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高层),过渡期限为36个月;异地安置现房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关于公布汉中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汉市房征办发〔20182号)规定,按征收房屋面积每年105/m2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低于6000/年的,按6000/年补,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内(含一年),每月按原约定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每月按原约定标准的1.8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每月按原约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临时安置费。

、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奖励;30日至6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6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汉台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件为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六)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

(七)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并依法纳税。

(八)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读懂 | 汉台区南关正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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