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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

通  

北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2629

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4月汉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印发汉台区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汉区政发〔201728号文)及征收补偿方案(汉区政发〔201727号文)并予实施,现征收工作仍在进行中,为进一步推进项目进度,对原征收补偿方案予以部分修订。

一、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为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西至西冶六队家属院围墙,东至汉前巷,北至前进路,南至街坊路。

(二)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承担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产生。

四、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确认。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按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为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购房补贴。

(五)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项目征收区内,为高层建筑。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为多层住宅楼(七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增加百分之二十标准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增加后的房屋面积就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对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增加后的房屋面积的,10m2内部分按2980元/m2结算差价(城镇低保户按70%计价);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2.被征收人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的住户,就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按规定增加后小于50m2的,提供50m2的房屋安置,且不结算差价。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楼层按签订补偿协议后搬家交房的顺序确定,不计算楼层调节率。

(六)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或就地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1:1的比例调换,超过被征收营业房面积的部分,按营业房建成后的市场价进行结算。

五、征收补助

(一)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元/m2(每次)的标准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2000元/次的,按2000元/次进行补助。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过渡时间为三年,由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年105元/m2的标准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补助费,一年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低于6500元的,按6500元/年进行补助。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以内(含一年),每月按原标准的1.5倍进行补助,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每月按原标准的1.8倍进行补助,二年以上(含二年)的,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

六、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室内装修装饰等的补偿标准,按照目前已执行的《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继续执行。

七、搬迁奖励

(一)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应积极支持征收,对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方案施行之日起,2022831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再奖励2万元;对在202291日至20221031日期间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1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再奖励1万元;对在20221031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独立营业用房屋的,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回购营业房时按照市场价格下浮20%予以优惠。

八、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以及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产权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就该权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资料备案,并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提出补偿方案。

(四)对有产权争议的房屋,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五)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六)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一并收回,统一办理注销。

(七)本方案由汉台区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附则

本方案所涉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是指在特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区域和征收实施单位日常办事机构所在地。

十、本方案自20224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读懂| 汉台区前进路汉前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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