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汉台区太白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汉中路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台区太白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汉台区太白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征收人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为汉台区太白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期限
征收范围:东至友爱路,南临益汉巷,西至市黄金工业管理局用地西侧边缘及三监家属院东侧围墙,北临太白路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选址为准)
签约期限:汉台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承担太白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入选汉中市《关于公布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名录的通知》(汉市房征办发〔2020〕10号),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8〕121号)的规定产生。
四、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测绘建筑面积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按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除建筑物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可参照附件),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征收个户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购房补贴。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就地新建房屋安置。
1.就地产权调换房屋为被征收区域修建的高层住宅楼。
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住宅的(七层以下,含七层)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20%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增加后的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对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10㎡内部分按2850元/㎡结算差价(城镇低保户按70%计价);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被征收人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户,选择就地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增加面积后达不到50㎡的,安排50㎡的房屋安置,且不结算差价。超过50㎡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政策执行。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楼层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交回旧房的先后顺序确定,不计楼层调节率。
5.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个人非住宅等营业性房屋,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或等价值置换。
(八)征收营业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等价值置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区位相同或相近、交通状况同等、市场环境相当的原则对营业性房屋进行划区分类,分别评估出其租金收益水平。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按照停产停业期限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他事项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8〕121号)规定执行。
(九)征收单位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或等价值置换。
(十)国有直管公房搬迁,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承租人的搬迁工作。
五、征收搬迁补助
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元/㎡(每次)的标准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2000元/次的按2000元/次补助。
六、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期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时间为36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年105元/㎡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低于6000元/年的,按6000元/年补助。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以内(含一年)每月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每月按原约定标准的1.8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两年以上(含二年)的,每月按原约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临时安置费。
七、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个户奖励200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20000元奖励;对在第90日至第150日内完成搬迁的个户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0000元奖励;对在第150日至第180日内完成搬迁的个户奖励500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汉台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收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其他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汉台区太白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方案由汉台区太白路以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九、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汉区政发〔2017〕45号文件《汉台区太白路以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类别 |
项目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顶棚 |
木线条 |
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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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线条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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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 |
60—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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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 |
乳胶漆 |
15—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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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墙裙 |
5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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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墙面砖 |
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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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墙面砖 |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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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墙面砖 |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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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墙面砖 |
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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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墙面砖 |
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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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墙面砖 |
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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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纸 |
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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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踢脚线 |
25—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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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踢脚线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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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墙 |
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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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木地板 |
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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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地板 |
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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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革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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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0地板砖 |
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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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地板砖 |
95-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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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地板砖 |
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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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地板砖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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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地板砖 |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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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
防盗铁栅栏门 |
5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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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防盗门 |
800-10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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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包套(带门套) |
8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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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包门(带门套) |
6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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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推拉门 |
5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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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窗 |
180-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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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隔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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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窗、彩钢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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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 |
50-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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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护栏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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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护栏 |
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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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套 |
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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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 |
吊柜 |
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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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 |
35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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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面盆 |
13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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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洗面台(不足一米按一米计)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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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便器 |
7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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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 |
蹲便器 |
1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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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缸 |
8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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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水池 |
6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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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 |
固定式大衣柜(6开,少一开减200元) |
2500元/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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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鞋柜 |
3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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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书柜 |
6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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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古架 |
4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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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土锅炉 |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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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移机费 |
506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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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初装费 |
2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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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壁挂炉 |
120元/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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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宽带)移机费 |
169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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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移机费 |
300-500元/台 |
壁挂式300元、柜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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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电热水器移机费 |
30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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