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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区政发〔20201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01213

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态搬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参照《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15〕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汉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以及项目周边300米(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环境状况扩展至徐望镇五郎村500米范围内群众房屋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生态搬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配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合理引导,增强群众生态搬迁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因地制宜,集中安置。根据生态搬迁户意愿、经济基础及生活习惯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实行异地集中安置。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安全控制间距范围内的生态搬迁,不征收土地。

(三)政策扶持,多元投入。采取陕南移民搬迁政策和市场化运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搬迁工作,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减轻生态搬迁户经济负担。

(四)统筹谋划,科学推进。采取陕南移民搬迁统规统建、集中安置方式,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把生态搬迁作为城乡一体、四化同步重要载体,统筹推进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搬迁补偿

第五条  搬迁范围以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迁结构类型以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实际清点测量的数据为依据,费用按照实际用地和搬迁结构类型据实结算。

搬迁补偿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搬迁进度及时兑付至被搬迁单位、村组。

第六条  本次搬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表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土地补偿费(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及旱地)均价65000元/亩、旱地均价6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林地补偿费标准为5000元/亩,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林地的90%补偿。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内应保持被搬迁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搬迁范围内抢种树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生态搬迁补偿安置

第八条搬迁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尊重被迁人个户意愿,采取公平公正、合理补偿原则,并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对被搬迁人的搬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对历史遗留问题,以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准。

第十条迁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自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起,被迁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结构状况以搬迁人确认的实际清点测量的结构状况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生态搬迁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执行;

)搬迁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搬迁房屋范围内的林木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3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搬迁安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本次生态搬迁实行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形式对搬迁人进行安置。安置于汉台区徐望镇集镇西南200米处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占地约40亩,安置房分为60㎡139㎡两种户型。

(二)对被搬迁村民房屋的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以建设工程施工图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参照环境风险评估结论,提出合理控制间距,确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边300米(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环境状况扩展至徐望镇五郎村500米范围群众为具体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对象。

2.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军人、羁押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安置。

3.对于有房但户籍不在册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安置。

4.本次搬迁人口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册户籍人口。

(三)生态搬迁范围内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屋,人均享受安置房面积30㎡(含陕南移民搬迁政策补助)。因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因,超出、不足、放弃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按照以下三种方式执行:

1.选择户型面积超出应安置总面积的部分由被搬迁人向搬迁人按建安成本2318元/㎡补差。

2.选择户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可再选择一套安置房,足额选够应安置面积后,超出部分按照建安成本2318元/㎡补齐差价;选择户型面积小于应安置总面积,不再选择第二套安置房的视为部分放弃,搬迁人不予回购。

3.完全放弃选择安置房屋的,只享受原房屋迁补偿。

(四)搬迁人不能为被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迁人应按每人240元/月计发临时过渡费,用于被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过渡费自被迁人腾空房屋交付迁人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被迁人后一个月为止。被迁人未在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五)迁人给被迁人以每人1800元/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按月发放。

(六)安置房屋的楼层的确定,按照房屋拆除的先后顺序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

(七)自房屋搬迁协议签字次日起,20日内完成办理安置点入住登记手续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四章  搬迁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搬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自生态搬迁补偿安置办法通告之日起,向汉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十六条  搬迁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搬迁方案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搬迁活动。对违规搬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搬迁人应当配合房屋搬迁工作,在房屋搬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态搬迁房屋偿标准

2.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态搬迁构筑物补偿标准

3.汉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态搬迁林木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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