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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

北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01111


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15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起万营巷,西至兴元南路,北起虎头桥路,南至汉水名城芳菲园北侧用地界限,具体以规划选址范围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人、拆迁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北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环境保障工作,区住建、公安、人社、民政、信访等部门做好环境保障等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六条征地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本方案所称补偿安置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其中,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13.4万元/亩执行,青苗赔偿费按照0.2万元/亩执行。

第八条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经济作物、搭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十一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租赁、抵押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装饰装修、抢种抢栽、广告设置等为增加补偿费用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本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执行。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按照附件4标准执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安置。

(一)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是指在本项目范围内修建的安置小区房屋,安置房屋权属为全部产权,安置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2.征地拆迁区域中户籍暂转出的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羁押人员。

(二)对于在册户籍人口并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每人60㎡安置房(按900/㎡)指标进行安置结算。被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与安置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以户(产权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照2250/㎡结算,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次拆迁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区居民,其房屋使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的,且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对其房屋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住房困难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20㎡的住房,房屋价格按综合成本价1650/㎡(含税费)结算。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对应安置房屋面积可以选择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放弃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2000/㎡给予补贴。

(五)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

(六)拆迁人给被拆迁人500/人搬迁补助费,一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七)征地拆迁人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每人280/月计发临时过渡费,过渡期为36个月。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原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八)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村民,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期间,享受每人2000/年的生活补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给予临时过渡费和生活补贴。

(九)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征地拆迁人可给予被拆迁人每户20000元拆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对在各项目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凡符合安置条件且享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被拆迁人,每人可以165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再购买40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养老实物补贴。超出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一律不享受。

(十一)安置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时,项目办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十二)安置房屋应按规定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承担。

(十三)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时,被拆迁人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房屋面积的相关税费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具体税费政策以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对房屋权属、面积不明确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确认;

(二)拆迁房屋面积按国家《房屋测绘规范》执行确定;

(三)对拆迁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依法确定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按程序测绘认定的房屋面积为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应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并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对被征地后的失地村民应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章  征地及拆迁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告之日起,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拆迁办法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征地拆迁活动。对违规征地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人以及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在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台区汤房社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房屋补偿标准

2.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3.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4.林木花卉补偿标准

5.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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