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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棚改项目遗留问题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台区棚改项目遗留问题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棚改项目遗留问题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6


汉台区棚改项目遗留问题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汉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项目资产管理,规范闲置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征地拆迁(含棚改)项目涉及的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产的清查、登记、利用、处置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资产委托经营管理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资产管理全流程合法合规。

(二)权属不变原则。征地拆迁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及相关权属性质保持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产权属。

(三)保值增值原则。通过规范的资产利用、管理行为,实现资产价值保及合理增值,防止资产流失。

(四)公开透明原则。资产清查、评估、利用、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及结果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高效利用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利益需求,合理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产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棚改遗留资产”)是指依法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土地资产:因征地拆迁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含储备土地)。

(二)房屋及建(构)筑物资产:已征收的各类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围墙、道路、管网等,且经安全鉴定具有使用价值。

(三)地上附着物资产:已征收土地上的树木、青苗、坟墓、水利设施、道路设施、线缆等其他附着物(已签订补偿协议原所有权人自愿放弃的部分)。

(四)其他资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益及相关衍生资产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住建局职责:

(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已征收补偿并取得支配权的资产(含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全面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登记内容需包括资产位置、坐标、面积、用途、结构、现状、权属证明等基础信息,同步拍摄资产现状照片及视频,留存影像资料。

(二)按照“一资产一档案”原则建立完善资产档案,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实现资产信息可追溯、可核查;督促项目工作人员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建档工作,汇总梳理辖区内已征收补偿资产信息,建立统一资产台账,每半年向区财政局报送台账更新情况,实现动态监管。

(三)负责已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处置,做好房屋拆除安全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对资产利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处置、利用方案,确定合理价格,确保处置行为符合征收补偿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

(四)将已征收并完成全部补偿的国有土地资产按以下程序移交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签订书面移交协议→同步移交资产档案→联合现场确认→双方签字备案。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安置、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依法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工作。

(二)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造册,建立土地资产管理台账;对具有使用价值或经研究决定保留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登记造册,记录资产位置、面积、用途、现状等信息,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三)会同区财政局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进行审批和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国有储备土地及地上资产的出租或利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处置、利用建议方案。

(四)为区住建局提供土地权属、规划条件等相关资料,协助做好资产登记、评估等基础工作。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协助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及利用工作;对资产出租、利用方案进行备案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相关预算,监督资产收入缴库及支出管理情况;每季度对资产收入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各镇(街道):接受区属国企委托负责辖区内已征收资产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建立巡查台账记录资产状态;发现擅自占用、损坏资产等情况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及利用工作。

(三)区国资办:协助做好资产清查统计;对资产利用方案中涉及的经营性资产(含出租、合作经营等)进行审核;监督委托经营资产的管理及收入缴库情况,对违规行为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

(四)区属国有企业:对承接项目涉及的相关资产,受托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组织利用;建立专项管理制度,每月向委托部门及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资产利用及收益情况;确保资产收入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  资产利用管理

第八条利用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出借: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园林苗木培育、教育医疗应急扩容、社会保障临时办公、应急救灾,以及经区政府特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临时用地等公共利益场景,实行无偿使用。使用方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用途说明,经区住建局或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出租:市场化原则,以评估价为底线采取多种渠道开展租赁利用。对以公开竞租方式确定承租方的,公开竞租需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竞租规则、过程及结果全程公开若不具备公开竞租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

第九条利用期限及要求:

(一)资产出借、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公共利益或重大项目需要延长的,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延期。

(二)利用期间不得对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及土地供应造成影响。如遇项目建设需要,使用方或承租方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停止使用,并完成资产交接与场地清理。

第十条实施主体与管理程序:

(一)已征收并完成补偿的国有土地资产,由区住建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移交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依照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开展利用管理。

(二)其他资产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承接主体编制利用方案,经区住建局审定后组织公开租;不具备公开租条件的(如资产面积过小、位置偏僻等),由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

(三)区属国有企业承接的资产利用,需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利用方案须提前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资产位置、面积、用途及使用要求;

(二)期限、租金标准(出租)、保证金(出租保证金不低于1个月租金)收取及退还方式;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含资产维护责任,承租方借用方)需承担日常维护义务,不得擅自改造资产结构);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五)利用期内项目建设需要时,临时利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归还的条款;

(六)资产返还时的验收标准(如无重大损坏、清理干净等)。

第十二条管理:资产利用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对土地利用收入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全部缴入区级国库,纳入103“非税收入”0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二)对非土地资产利用收入由受托国企全部缴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部作为项目收入归还专项债券、国开行、农发行贷款本息等项目相关支出,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国资办监督。

第十三条费用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受托经营费用按缴入国库资金总额的15%计算,由区财政按季度拨付,专项用于对应资产的委托管理费用

(二)资产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维护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成本性支出,由实施主体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列支,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机制:

(一)区财政局对资产利用情况实施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产权属保持、保值增值、利用流程公开透明及收入缴库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送区政府。

(二)区纪委监委、审计局将棚改遗留资产管理纳入常态化监督范围,对重点环节开展不定期抽查。

(三)建立社会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及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严禁擅自违规出租、出借棚改遗留资产。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或在资产利用中违反权属不变、保值增值、公开透明原则的,由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所得,限期(不超过30日)清理腾退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闲置资产如学校、卫生院等盘活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链接:汉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读:《汉台区棚改项目遗留问题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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