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台区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汉台区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完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树立农村群众水商品意识,推进供水价格市场化、供水服务社会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以水养水,安全长效运行。切实提高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后管护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汉台区境内的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主导,规模化、市场化运营”原则,区水利局负主体责任,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管护职责:
(一)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理、运营、维护,保证农村供水安全、稳定,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组建专业化的供水生产、水费收缴、巡线抢修。负责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镇(街道):对规模化水厂工程进行属地管理,明确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协助主管单位查处私拉乱接及各类破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协助运行管理单位对供水范围内各村及驻镇单位的用水进行管理。
(三)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区发改局:负责规模化农村供水水价的定价指导。
2.区财政局:负责积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水质检测专项资金的指标下达和绩效目标下达。
3.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对纳入规模化工程供水范围的单村自备供水工程进行妥善处置。负责中省市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等专项资金的争取,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资金监管原则,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并完成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及自评。负责对破坏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建水质检测团队,在区卫健局指导下开展水质监测。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饮水环境。
5.区乡村振兴局:指导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6.区卫健局: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措施。
7.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负责落实新(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征(占)用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负责组织拟订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9.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负责查处破坏供水设施、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
第五条水费的收取:水价执行政府定价,发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核定标准后由运行管理单位执行,公开收取。
第六条供水管护资金由水费中留取不低于30%的维修基金、区级财政每年落实的供水工程管护基金、中省市农村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组成。管护维修由运行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及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造成饮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人)依法赔偿。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人)承担,报请水利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奖惩
第九条各镇(街道)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二年。
政策解读链接:汉台区水利局解读:《汉台区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