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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0

汉中市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有关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各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全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按照中央和省市财政到县(区)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的要求,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并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特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五条  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执行。

第六条  区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在中央和省、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区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及其相关支出。

第七条  负面清单。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全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八条  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地方债还本付息,由省级统筹安排,区级不再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安排各类还贷事宜。

第九条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已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由省市统筹安排到区,区级不再从中央和省、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区级补助性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解决,结余部分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纳入区级衔接资金投入规模。

第十条  项目管理费用途。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用于中省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相关的政策培训、政策资料印制等支出。区级项目管理费在中省市项目管理费范围内均可列支。

第十一条  区级衔接资金项目分配安排综合考虑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全区均衡发展。

第十二条  确保满足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区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区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区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区乡村振兴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商务局、民宗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区级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按要求上级审核报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预算执行效率和绩效管理。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资金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公告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项目计划建议方案,严格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并指导镇村做好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加快本行业范围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监管原则。坚持精准使用、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管、失职必追究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衔接资金后,通知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并于上级资金下达到区30日内,按照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对资金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的具体审定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

第十七条  本级衔接资金下达。区财政局于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区本级衔接资金预算。区级衔接资金项目下达程序同上级衔接资金下达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下达至项目的衔接资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加大项目督促和推进力度,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区财政局进行催办;3个月以上的,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报告区委区政府后,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对结转结余当前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应在下年度6月底以前消化完毕。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一步明确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具体项目资金实施细则。鼓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汉中市汉台区脱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汉区财发〔201798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相关链接:区财政局关于《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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