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区规〔2025〕002—区政办002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台区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区政办发〔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汉台区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规范文勘前置流程,推动土地储备、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34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3〕4号)精神,结合汉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台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或土地储备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第三条 基建考古工作内容分为两类: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须先期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
(二)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国家和省市区级重点项目及其他涉及建设工程都应依法进行基建考古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将土地征收、储备、出让计划,及时通报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据此制订年度考古调查、文物勘探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发改、住建、行政审批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区基建考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建考古工作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按照规定权限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建考古业务工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负责实施,并组织管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考古调查评估和考古勘探工作。
第七条 承担基建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以及参与承担基建考古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均应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开展考古工作前,应与项目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委托开展考古勘探和必要的发掘清理工作前,项目场地应具备考古工作条件,对考古工作予以配合、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十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须严格履行文物行政报批手续,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实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基建考古工作费用由承担该项目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收取。
第十二条 基建考古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法律或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基建考古工作实施内容,相应管理程序分为两类:
(一)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基建考古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作协议,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二)其他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权属明晰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基建考古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及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动向文物行政部门咨询,文物行政部门指导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优化选址或选线,尽可能避开已知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于工程施工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文物行政部门出具调查结果后,再行委托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文物勘探工作。
第十六条 在文物勘探工作实施前,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基建考古业务工作的实施、管理和验收,保证文物勘探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文物勘探工作中遇有地下埋藏文物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告知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研判是否需要进一步考古发掘工作。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应提出发掘计划,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在发掘工作实施前,向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基建考古发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完成基建考古发掘工作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工作协议签订单位提交基建考古发掘报告和文物保护建议。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基建考古发掘成果,及时向项目单位出具文物保护意见,保证土地出让及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章 保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规定,土地出让前需先行进行文物勘探,再行办理供地手续,但因历史遗留原因或其他重要原因,需在未勘探的前提下,提前办理土地出让的,应由项目主管单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由文物行政部门办理容缺批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拟划拨的土地办理容缺手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容缺申请及项目不施工承诺书,承诺取得划拨土地后,在未开展文物勘探前,不进行施工建设。如需建设,建设前先行进行文物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容缺手续的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提前进行文物勘探,规划部门及施工许可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文物勘探前,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六条 文物勘探发现地下埋藏文物,需进一步开展考古发掘的项目,在考古发掘工作未结束前,如需提前开工建设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对提前施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充分论证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容缺申请及保护好考古发掘现场承诺书,经文物行政部门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办理开工手续,并在做好拟考古发掘区域的保护工作后,先行在项目的其他区域内开展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文物勘探未发现地下埋藏文物的,在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完成现场验收后,未出具考古勘探报告前,如需提前开工建设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交施工申请,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先行办理开工手续,待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出具勘探报告后,由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建设。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建考古工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考古调查、文物勘探或考古发掘工作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破坏或出土文物损毁的;
(二)不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未办理“容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施工的,或因擅自施工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破坏或出土文物损毁的;
(三)考古勘探质量不符合《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发生少探、少报,漏探、漏报等勘探质量问题的;
(四)考古勘探工作弄虚作假,虚报、隐瞒不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5日。
附件:
1.土地出让前文物勘探流程
2.重点项目文物勘探流程图
3.容缺手续流程图
附件1
土地出让前文物勘探流程
附件2
重点项目文物勘探流程图
附件3
容缺手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