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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汉区规〔2024002—区政办002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0

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汉中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基坑砂石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全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改变全区基坑砂石资源管理现状,不断提升全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建立规范有序的砂石资源经营秩序,确保国有资源资产不流失。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明确处置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处置程序,做到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严肃性,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挖砂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基坑砂石资源为全区范围内(含兴汉新区、滨江新区、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依法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用地审批(含备案)手续,需基坑开挖、平整场地或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其他要求。对于我区防汛、救灾、除险所需的基坑砂石,经区政府批准,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统一调配使用。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报区政府研究决策,制定处置方案并实施。

三、责任分工

由区政府统筹,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牵头,区国资办负责,各相关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水利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公安汉台分局、生态环境汉台分局等部门相互配合,严防死守,严格管控消除监管盲区

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区域砂石资源开采进度监管,依法查处超批准范围或未经批准违法开挖行为做好执法巡查,受理举报线索查处。同时负责编制处置方案,委托基坑砂石处置交易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砂石资源出售收益的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及相关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所需费用。

区税务局:负责对处置的基坑砂石依法征税。

区国资办:负责做好全区基坑砂石矿产资源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区审计局:结合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关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采挖及出售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资源的价格评估认定指导,监督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区水利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接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及市渣土办,进行严格管控,对取得渣土证却违法外运建设项目红线内基坑砂石的渣土车辆进行查扣并依法进行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施工期间安全综合监管

区住建局:负责将已取得土方开挖许可或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及时抄告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区国资办和属地镇(街道),同时对建设项目实施基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区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区域林地监管,依法查处超范围占用林地行为。

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受理移送的重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案件,做到快侦快办、快及时公布办理结果,提高震慑力和政府公信力。对涉黑涉恶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打击

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环境监管。

各相关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砂石违法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砂石行为进行制止,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处置工作流程

砂石土处置物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前,应按以下流程履行相关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且不在交易平台交易的,不得组织实施处置等事项。

(一)测算可处置砂石资源量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

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除以上建设项目外,施工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统一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售。

1)确定项目基坑开挖面积及深度,核实自用方量。在土地交付(含备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明确基坑开挖面积、深度,以及工程自用砂石资源量意见,报汉台区住建局审核。

2)测算基坑可处置砂石资源量。区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根据区住建局审核意见,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费用应纳入基坑砂石资源成本中整体核算)报告主要包括土石方总量、土砂比、质量、种类等内容,明确除自用外剩余可处置砂石资源量,再由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测算报告进行评审。

2.非上述类别项目。

1)确定项目基坑开挖面积及深度。在土地交付(含备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场勘察设计单位依据规划的建筑规模及地质条件确定基坑开挖深度后将施工图报汉台区住建局审核,明确基坑开挖面积及深度。

2)测算基坑可处置砂石资源量。区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根据区住建局审核意见,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土石方总量、土砂比、质量、种类等内容。再由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测算报告进行评审。以上方量测算报告作为拍卖方量依据,最终以实际处置方量据实结算。

(二)价值评估认定

由汉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此作为确定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底价的依据

(三)编制处置方案

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时组织编制处置方案。对于评估价值小于20万元或方量小于10000立方米的(不含本数),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参照最近一期同类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实际成交价直接实施处置,并向税务部门报备;对于评估价值大于20万元或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拍卖。

(四)处置方法

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以项目为单位,直接实施处置或委托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公开拍卖。竞买人原则上为具有合法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或建设施工等终端矿产品使用方。竞得人需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砂石资源签订交接协议,其存贮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开挖砂石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安全。

(五)结算方法

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区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并将基坑砂石出让收益的20%用于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自然资源管理费用。逾期未缴纳砂石资源处置收益的,由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缴。

(六)竞得安全责任

竞得人在成交确认后,进场开挖基坑砂石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图纸进行开挖,不得擅自变更开挖面积和深度以及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隐患发生。在开挖过程中如若造成安全事故和引发安全隐患,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坑砂石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监管和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发生,守好安全底线和红线。因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镇(街道)要织牢以村、组干部为主的巡查发现网络,夯实工作责任,真正做到动土必问,对辖区内项目建设情况底子清、情况明。同时要坚持目标导向,对辖区内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在线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偷挖盗采、销售、外运基坑砂石情况发生。

(三)强化协调联动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动态掌握全区基坑砂石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各单位要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多措并举,防惩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偷挖盗采基坑砂石资源行为。

(四)确保信息畅通

各部门、镇(街道)要迅速落实分管同志、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沟通联系并及时参与协调管理工作事宜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确保问题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同时在每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

(五)其他要求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对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链接: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解读: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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