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治统一,积极助力“三个年”活动,着力打造汉台区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监管要求,按照《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陕字〔2023〕33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通知》(陕司通〔2023〕73号)《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通知》(汉市司字〔2023〕52号)等相关文件部署安排,现就我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公开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区政府(政府办)、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相关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相抵触、与同位文件相冲突、与保障发展改革稳定要求相悖的内容,应当进行全面深入清理。
(一)重点清理内容
1.未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
2.与开展“三个年”活动不相协调的;
3.同发展“四个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
4.有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
5.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惠民政策不衔接,不利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
6.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不相协调,影响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保护有关精神、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以及不符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7.涉企且与民法典、公司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滞后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妨碍统一市场,有碍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原则,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不符以及违反公平竞争规则,有损企业合法权益,妨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的(涉企各职能部门主责);
8.不利于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责);
9.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的(水利部门主责);
10.对网约车驾驶员户籍予以限制的(交通运输部门主责);
11.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的;
12.与精简审批事项不一致的,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与证明事项保留或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要求不一致的;
13.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
14.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内容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
15.国家、省上及我市、我区作专项清理安排以及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其他内容事项。
(二)其他清理内容
1.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裁决事项的;
4.其他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以及文件之间不协调、相冲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职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分级负责”,政府“谁起草(实施)、谁清理”,部门“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清理。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对照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提出清理意见,填写附件2、附件3连同电子版一起报送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
(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自行开展清理,清理结果填写附件2、附件3报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或制发部门被撤销或合并,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其他制定主体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本次清理工作安排进行。
四、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镇办、各部门、各分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参照下列标准,提出拟废止、拟修改、拟保留的清理建议或者作出废止、修改、保留的清理决定。
(一)拟废止(废止)
1.调整对象或者事项已消失的;
2.工作既定时间期限届满且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3.制定依据已废止或宣布失效,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
4.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且不需要修改后继续适用的;
5.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且不需要修改后继续适用的。
(二)拟修改(修改)
1.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相抵触,需要修改后继续适用的;
2.部分内容与同位文件相冲突,需要修改后继续适用的;
3.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精神不相适应,需要修改后继续适用的;
4.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需要修改后继续适用的。
(三)拟保留(保留)
不存在上述拟废止(废止)、拟修改(修改)情形,需要继续适用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清理责任。各镇办、各部门、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清理目标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倒排时间任务表,压实清理责任,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强化衔接统筹,做到不留死角。《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已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设定有效期的规定和原制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作出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因此,以区政府(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实有效时间,临近期满确需继续执行的,尽快提请区政府同意启动修订程序,确保政策规定的有效衔接。
同时、各镇办、各部门、各分局要认真对照清理内容及要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相衔接,做好已清理法规规章配套文件的对应清理及内部统筹,逐项对照,逐条评估,逐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做到无遗漏、无死角。
(三)按时规范反馈,扎实推进工作。区政府(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起草单位按照附件2、附件3格式要求,于6月14日前向区司法局反馈。各镇办、各部门、各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按照附件2、附件3格式要求,向区司法局于6月14日前反馈。反馈时应附清理情况报告,对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进行必要说明,尤其是对明确主责部门的重点清理内容,要进行详尽说明和单项统计(参照附件4格式)。相关材料 Word电子文本与加盖印章的纸质资料一同反馈。
(四)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结果运用。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正式文件要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其中决定予以修改的文件,应当在清理结果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修改并报送备案。区司法局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在清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各单位及时沟通联系,以便研究和解决,确保清理工作按期圆满完成。本次清理工作情况将作为2023年度法治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同时,清理结果及后续立改废工作要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做好对接,动态及时调整更新。自2024年1月1日起,凡未纳入公开查询平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汉台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4.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和清理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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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2103680 2103598(传真)
电子邮箱:149436158@qq.com
汉中市汉台区司法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