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汉台区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管理要求,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高效利用,确保其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特制定《汉台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先后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省、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汉台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十分必要。
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原则、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一章七十三条,涵盖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使用、评估、处置、基础管理、盘活利用、资产报告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与程序。
(二)主要特点。针对资产管理实践短板,在市级办法基础上新增资产评估、资产盘活利用、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章节。完善资产评估内容,明确评估范围与情形,提升规范性科学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资产盘活利用内容,明确盘活范围、方式等,优化资产配置,减少资源浪费,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内容,捋顺管理权责,提升基础设施管理效能,完善城市功能。
三、相关部门意见反馈
(一)征求意见反馈。
初稿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2条:
1.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议:将“第九条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区财政局指导和监督检查。”更改为:“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区财政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2.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建议:将“第三十九条(四)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区财政局审批”更改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经区财政局审批并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意见采纳情况。
起草小组对每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综合权衡后决定维持原条款不变,理由如下:
1.对于第一条建议:我办认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涵盖资产管理,而土地管理本就是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房产等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房屋作为整体进行管理和登记。因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将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
2.对于第二条建议:我办认为,《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25〕2号)已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市财政局审批”。因此,维持原条款,以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
7月中旬常务副区长召集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13个部门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汉台区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