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二、制定过程
一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此作为制定工作方案依据。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根据汉台区实际,初步起草了《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基坑砂石资源管理。
二是征求各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2024年4月底,对实施方案反馈至相关单位进行意见征求,并将反馈意见收集后加以完善,同时邀请各相关单位召开了“汉台区加强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座谈会”,对实施方案的管理流程进行了全链条梳理。
三是邀请律师和社会人士对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讨论。2024年5月,召集了律师和社会人士对方案进行了评审,对反馈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可实施性。
三、方案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明确处置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处置程序,做到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严肃性,严禁以建设项目和生态修复等名义非法采挖砂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方案所称基坑砂石资源为全区范围内(含兴汉新区、滨江新区、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依法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用地审批(含备案)手续,需基坑开挖、平整场地或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对于我区防汛、救灾、处险所需的基坑砂石,经区政府批准,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统一调配使用。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报区政府研究决策,制定处置方案并实施。
管理方法:砂石土处置物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前,应按以下流程履行相关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且不在交易平台交易的,不得组织实施处置等事项。
(一)测算可处置砂石资源量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
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对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区政府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除以上建设项目外,施工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统一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售。
(1)确定项目基坑开挖面积及深度,核实自用方量。在土地交付(含备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明确基坑开挖面积、深度,以及工程自用砂石资源量意见,报汉台区住建局审核。
(2)测算基坑可处置砂石资源量。区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根据区住建局审核意见,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费用应纳入基坑砂石资源成本中整体核算),报告主要包括土石方总量、土砂比、质量、种类等内容,明确除自用外剩余可处置砂石资源量,再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测算报告进行评审。
2.非上述类别项目
(1)确定项目基坑开挖面积及深度。在土地交付(含备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场勘察,设计单位依据规划的建筑规模及地质条件确定基坑开挖深度后将施工图报汉台区住建局审核,明确基坑开挖面积及深度。
(2)测算基坑可处置砂石资源量。区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根据区住建局审核意见,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土石方总量、土砂比、质量、种类等内容。再由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测算报告进行评审。以上方量测算报告作为拍卖方量依据,最终以实际处置方量据实结算。
(二)价值评估认定
由汉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此作为确定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底价的依据。
(三)编制处置方案
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时组织编制处置方案。对于评估价值小于20万元或方量小于10000立方米的(不含本数),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参照最近一期同类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实际成交价直接实施处置,并向税务部门报备;对于评估价值大于20万元或方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拍卖。
(四)处置方法
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以项目为单位,直接实施处置或委托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公开拍卖。竞买人原则上为具有合法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或建设施工等终端矿产品使用方。竞得人需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砂石资源签订交接协议,其存贮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开挖砂石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安全。
(五)结算方法
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区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并将基坑砂石出让收益的20%用于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自然资源管理费用。逾期未缴纳砂石资源处置收益的,由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缴。
(六)竞得人安全责任
竞得人在成交确认后,进场开挖基坑砂石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图纸进行开挖,不得擅自变更开挖面积和深度以及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隐患发生。在开挖过程中如若造成安全事故和引发安全隐患,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解读政策链接:汉台区加强建设项目基坑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