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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解读:《汉台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没收地上建筑物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行性不足,目前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普遍面临移交难、操作难、处置难等问题。为规范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汉中市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汉台区没收移交处置的工作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0年,市自然资源局对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没收建筑物移交突出难点问题开展了调研,并向市政府提出解决建议。随后,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法制办会商,结合实际制定了《汉中市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2021年我局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成立了汉台区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发改、财政、住建、司法、城管、自然资源、公安、国资办主要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2022年我局根据市级《办法》起草制定了我区《细则》,并于915日向各成员单位、镇(街道)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我局又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办对《细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四条,明确了关于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适用范围、定义、移交的主体、时限和形式,同时明确了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

(一)关于适用范围。汉台区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细则。(第二条)

(二)关于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定义。本细则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条)

(三)关于移交的主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是没收移交主体,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接收主体,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或管委会为没收违法建筑物日常监管和维护的责任主体。(第九条)

(四)关于移交的时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第一款)

(五)关于移交的形式。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应当制作《没收非法财物移交书》和《没收非法财物移清单移交册》,同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第八条第二款)

(六)关于没收建筑物的处置。一是违法情形不同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拆除和保留使用,《细则》第六条:“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有规划执法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第十二条:“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置:(一)租赁;(二)拍卖。”。二是指定处置前的代管单位,《细则》第九条:“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移交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做好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三是接收之后应制定处置方案,《细则》第九条:“对国有土地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区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决议后进行处置;对集体土地上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经区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决议后进行处置。”第十一条:“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处置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区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拟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解读政策原文链接:汉台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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