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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关于《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同时,市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也明确要求汉台区要以区政府名义出台区级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依据

区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政策依据主要为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等六厅局联合印发的《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11部门《汉中市脱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成立汉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三、出台《管理办法》拟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区级衔接资金支持和使用范围、负面清单范围、项目管理费提取和使用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资金预算下达程序等,进一步规范对上级和区本级衔接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省市要求,区财政局结合全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8月4日向区乡村振兴局、发改局、交通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民宗局征求意见建议,在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回复后,及时整理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于86日召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对管理办法逐条进行讨论,会后再次整理意见,96日到市财政局当面请示沟通本办法中相关程序和要求的合规性,最终形成《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请区政府审签。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共征求9个区级部门意见建议,4个部门反馈意见7条,采纳2条;5个部门反馈无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出反馈意见的

区乡村振兴局1、将区乡村振兴领导机构修改为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村振兴衔接领导小组)。2、将第六条适当支持全区范围内道路提升改造等建设任务修改为适当支持全区范围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等建设任务。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区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通知区乡村振兴衔接领导小组,经区乡村振兴衔接领导小组研究后切块下达资金至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15日内提出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建议方案报区乡村振兴衔接领导小组,区乡村振兴衔接领导小组于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后30日内,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资金计划建议方案,研究确定上级衔接资金项目具体计划后,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意见部分采纳,其中:第1条未采纳,2021年8月20日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关于成立汉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的通知》(汉区办字〔2021〕58号)明确成立汉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第2条未采纳,衔接资金支持范围上级部门已明确;第3条部分采纳。

区农业农村局1、在第三条第二部分的第2点中加上“厕所革命”;2、将第三条第二部分的第3点改为“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意见均未采纳,因第三条为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区级无权更改。

区水利局:针对第十二条部分内容,区上明确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项目投资规模,多大的投资规模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多大的投资规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多少投资规模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意见未采纳,项目审核备案程序为省级直接明确到县区,且范围为所有衔接资金项目。

区交通局:增加一条,内容为:区级财政可会同区级行业部门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付方式,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争取的上级部门补助资金情况,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配套,发挥财政资金催动作用。

意见予以采纳。

(二)未提出反馈意见的

区发改局、人社局、林业局、民宗局、商务局无反馈意见。


 解读文件原文链接:汉中市汉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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