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结合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按照《陕西省医保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24号)和《陕西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监管的实施方案》(陕医保办〔2024〕10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省内异地就医和大病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三特医院报销政策
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为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如医保信息系统不能按时配置上线,则以医保系统平台维护完成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