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汉台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予以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各气象
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如有变动,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气象局报备,不再另发通知公布。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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