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汉台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汉中市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1.养老机构设立条件。(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二)建成并正式运营。(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2.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1000元,即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4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市、县按照20%和80%比例负担。

3.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类别分档次给予运营补助。对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三星级及以下每人每月补助50元、四星级每人每月补助80元、五星级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受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和低保对象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补助资金市、县按照20%和80%比例负担。

4.其他奖励补助。对建设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资金;投资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市、县按照20%和80%比例负担。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5.养老政策涉及的资金来源。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比例负担,运营补助和投资建设奖励资金由市、县按比例负担。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负担省级补助标准的5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按2:8的比例负担。运营补助和投资建设奖励资金按照市、县2:8的比例负担。市级负担部分,其中,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及投资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级福彩公益金各负担50%;运营补助由市级福彩公益金负担。

6.推行税费减免政策。落实中、省、市出台的对养老机构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数字、网络电视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