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区政复决字〔2025〕19号
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陈某文书代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Y6YU7****。经营者:陈某,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古汉台旁门面房。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飞,局长。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西段252号。
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陈某文书代写店认为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认定被申请人城管行政执法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规避执法、执法无能,讨好摊贩;二、依法要求并责令,监督被申请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必须对无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的抗法经营的摊贩,予以坚决立即取缔,并由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查处决定书;三、依法要求并责令,监督、限令、敦促被申请人停止其行政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向申请人赔偿因其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给申请人造成2024年度经营的代写门店房租金损失7000元。
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陈某文书代写店称:1.被申请人长期执法不作为,纵容无照摊贩非法占道经营,给申请人造成自主经营权受损;2.被申请人掩盖无照摊贩抗法占道经营,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规避执法、执法无能;3.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2条及《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3条(十一)款之规定,特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以期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申请人享有的法定合法经营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个人非法侵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申请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申请书》复印件1份;2.2025年3月27日《邮政回执单》复印件1份;3.无照摊贩占道经营图片6张,复印件6份;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无照摊贩李某某2025年4月17日在东大街街头抗法占道,招摇撞骗,骗取他人潘X钱财150元骗写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份;7.申请人2025年7月23日《举报》汉台区城市管理局局长马飞、副局长许柯,城管公文造假,复印件1份;8.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现行城管法规(之一、之二)复印件各1份。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答复称:
1.关于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答复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申请人多次投诉举报李某、谢某二人无照占道经营问题,根据《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及其附件《汉中市汉台区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为人私设摊点占道经营问题属于汉台区东大街办事处的职责范围,而非答复人。汉台区东大街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工作职责,通过实地核查,李某、谢某两名老人时常于古汉台对面原邮政局门口附近商铺“滴水檐”下闲坐,未占用街面人行道,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现场也未摆放桌椅、招牌等经营物品,不存在私设摊点占道经营情况,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不属实。答复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2.关于申请人要求答复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对无照占道经营的摊贩予以取缔,并作出行政查处决定书的回应:首先,国务院2003年1月6日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其次,根据国务院令第684号于2017年8月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履职,而非答复人;最后,如果申请人投诉举报属实,对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的行为人,根据《汉中市汉台区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规定,应由汉台区东大街办事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而非答复人。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即使申请人投诉举报属实,答复人也不是适格履职主体。
3.关于申请人要求答复人赔偿其2024年度经营的代书门店租金损失7000元的回应:申请人经营的代书门店租金损失与答复人是否履职或者失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与答复人履职行为无关。以申请人提到的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举例,从事同类业务的还有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等,故申请人以答复人是否履职为由索赔门店租金损失,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4.申请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受法律保护:答复人于2025年7月7日作出《关于陈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回复》,是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核查后的反馈,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认为该回复是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就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5年10月2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三项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时效,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依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4.《汉中市汉台区下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5.接到投诉举报后,实地进行核查照片;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节选第十三条;7.《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节选第二十六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选第二十条;9.东大执法队1月-11月对东大街巡查市容环境工作照片;10.电子资料(视频)。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A21621890261)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申请书》,2025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收。《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申请书》载明:“一、依法要求、请求被申请人60日内对汉台区五四路东大街城管执法中队管理的东大街古汉台市博物馆门前景区严管街无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非法抗法经营的商贩予以行政查处行政决定书;二、依法要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按照国务院颁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予以及时坚决查处,立即取缔,作出行政查处决定书。”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前往申请人处口头进行答复。2025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汉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以及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能否成立。
本机关认为,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即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务管辖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也更谈不上是否应当履职、是否已经依法履职等实体法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而提起行政复议。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街道)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中附件1序号6中的规定,对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查处的法定职责已经下放至街道办事处,故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查处职责;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68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故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城市管理局亦不具有对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对于申请人要求通过复议程序认定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请求,该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租金损失7000元的问题,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若行政机关本身没有被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相应职责,其未采取行动或未作出特定处理,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亦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赔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陈某文书代写店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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