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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

汉区政复决字[2024]50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磊,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汉台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张某申请王府广场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23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申请王府广场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中不公开“施工招标监管文件”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王府广场”项目的业主以下或称“涉案项目”),申请人在开发商汉中市亚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了位于汉台区北大街与湖东路交叉口的商品房。现因与开发商产生纠纷,为核查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公开涉案项目施工招标监管文件;(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及申请文件”。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快递。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申请王府广场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该答复中称:“……王府广场施工招标监管文件材料该项目为社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发包,无招标监管文件……”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自主招标。这意味着,如果自主招标符合招标投标的标准和程序,则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涉案项目作为自主招标项目应依据《招标投标法》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被申请人作为施工招标监管文件的保存机关应向申请人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2.权利人张某陕2022汉台区不动产权第0025715号复印件3.张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底单及物流记录;5.汉中市汉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张某申请五府广场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及邮寄底单、物流信息。

申请人答复称: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后,依法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向申请人依法公开以下信息: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意见;汉中市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申请书;汉中市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汉中市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公示表;汉中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王府广场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及申请文件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其中,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行政职责范围的部分,已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因此,我局已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了《关于张某申请王府广场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履行了自己的行政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已提供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意见;汉中市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申请书;汉中市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汉中市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公示表;汉中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2.已提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通过EMG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该申请表中所列“所需信息情况”为:1.施招标监管文件;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及申请文件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收到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行政职责范围的内容,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能够告知的事项已告申请人向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公开。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已向申请人如数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对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内容部分,以及依据不同行政机关职责掌管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能够告知的信息,已向申请人逐项告知了可依法向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此,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申请王府广场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不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汉中市汉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张某申请王府广场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张某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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