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区政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大寨10组。
申请人:杨某飞,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大寨10组。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明,系杨某、杨某飞之父。
申请人:严某,女,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大寨10组。
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大寨10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芳,系蒋某某之母。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大寨10组。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涛,镇长。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东街48号。
申请人杨某等5人认为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审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杨某等五人称,申请人均为汉台区铺镇大梁村村民,2022年9月8日,申请人向所在地大梁村村委会提交申请,2022年9月23日,该村召开会议同意宅基地申请;2022年9月28日,向被申请人铺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审批,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铺镇人民政府口头告知不予批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申请人杨某等五人认为,其条件符合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符合汉中市城市规划,且2022年8月19日,汉中市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复函被申请人,要求其依法审批宅基地。被申请人在收到宅基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未书面答复不予审批理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2.汉中市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铺镇宅基地审批事项问题的复函》;
3.2022年9月23日铺镇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
4.证明。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人民政府答复称:1.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杨某飞、杨某系原大梁村(2018年与大寨村合并)三组村民,系本案委托代理人杨某明之子,严某系杨某之妻,2018年9月两人离婚并分户。1981年杨某明户统一安置在狮子村苗圃东侧,划拨宅基地一处并建房。1994年,杨某明将划拨宅基地转让他人。申请人杨某、杨某飞及其家人现居住铺镇三千路口东侧新桥八组集体房产,系杨某明购买后进行改建扩建。因杨某明已将原大寨村宅基地出卖,申请人杨某、杨某飞不符合申请要求,现居住新桥八组集体土地上房屋系在宅基地上修建,亦不符合申请新建条件。蒋某某原系大梁村一组村民,与哥哥及母亲共同居住,因未婚,不符合申请新建住房要求。申请人刘某某系大梁村三组人,现居住大寨村三组原砂石厂厂房,经申请人购买后扩建,占地0.5亩,建筑面积400㎡,该户房屋超过宅基地使用标准。2.申请人杨某等五人申请宅基地均不符合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文件要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关于杨某飞等5户村民的家庭情况说明;
2.关于杨某飞、杨某、严某住房的情况说明;
3.汉中市农业农村局、汉中市自然资源局《转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汉农发[2021]22号);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6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日,杨某等5户填写《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提交所在村组,2022年9月23日,大梁村三组就杨某等十户村民申请宅基地事宜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022年9月25日,大寨村召开两委成员会议,就杨某等人申请宅基地建房事宜进行讨论。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铺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专班专题会议,对包含申请人等14户房屋新建申请进行研判,申请人等14户房屋新建申请均存在未落实审批流程、资料不齐、填写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决定不予审批通过。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将第三季度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了公示,申请人杨某等5户均以未见村委会议记录及其公示,资料不齐,不符合审批程序为由未审批通过。2022年11月9日,宅基地审批专班工作人员前往大寨村再次口头告知大寨村两委成员卿某某,要求及时通知申请人。2023年1月3日,杨某等5户不服,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宅基地审核批准的法定职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2年9月1日,杨某等5位申请人向所在村组提交《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经村组讨论后提交至被申请人铺镇人民政府审核。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铺镇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专班专题会议,对包含申请人等14户房屋新建申请进行研判,申请人等14户房屋新建申请均存在未落实审批流程、资料不齐、填写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决定不予审批通过。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将第三季度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了公示,申请人杨某等5户均以未见村委会议记录及其公示,资料不齐,不符合审批程序为由未审批通过。2022年11月9日,宅基地审批专班工作人员前往大寨村再次口头告知大寨村两委成员卿某某,要求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审批通过的事项。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即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杨某等5人的宅基地申请作出了相应的处理,申请人亦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自认知道不予审批通过的行政行为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客观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审批通过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机关认为,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实体法规范,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规范。程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正当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定并要求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而行政许可作为典型的要式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形式有着特别的要求。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研判后,未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未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仅通过公示及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是否批准作出书面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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