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区政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西门。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超,局长。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月16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王某称,2022年10月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A7722085345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行政区域内汉中一心艾米酒店有限公司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条件,违反食品安全法等。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2022年10月31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09162608619)答复,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电梯已进行检验。截至复议之日,未对投诉等问题作出任何处理及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挂号信照片;2.投诉举报信及照片;3.食品经营许可查询截图;4.光盘1份。
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经现场检查,1.被投诉酒店于2022年9月22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在辖区东关市场监管所于2022年9月26日进行了现场审核通过,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申请人9月28日在该店就餐时,因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审核通过等待出证过程中,故被答复人认为该店处于无证经营。2.被投诉酒店电梯委托陕西恒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定期维护,检测日期2022年3月1日,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在有限期内,现场能提供电梯检测报告,前期因负责人疏忽未及时张贴在电梯间内。3.该酒店并未处于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要求完成年报,现场可提供企业年报复印件。关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未在网上公示问题,经查属实,已对一心艾米酒店负责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及时在网上补录相关信息。4.该酒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食品,操作间垃圾桶未按要求换脚踩袋盖式,墙面瓷砖有破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予以改正,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对该店进行回头望检查,以上问题皆已整改到位。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22年10月8日收到王某投诉举报函及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一份;2、2022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3、被投诉人常震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4、被投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5、被投诉人常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被投诉人年报、电梯检测标志、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7、被投诉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封面复印件一份;8、东关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现场检查表复印件一份;9、被投诉人常震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10、投诉人王某在一心艾米酒店的消费记录复印件一份;1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12、案件回头望复印件一份;13、王某与慕凡足道负责人微信收款及聊天记录截屏复印件一份;14、东关街道东塔南路社区向汉中一心艾米酒店赠予的锦旗图片复印件一份;15、王某投诉坛香源酒楼、慕凡足道资料各一份。
本机关经审理后查明,申请人王某于2022年10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查处汉中一心艾米酒店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认为该公司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电梯未定期检验、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2022年1月8日,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函,2022年10月12日对被投诉企业展开核查,检查结果显示:1.被投诉企业2022年9月22日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9月26日经北关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检查,作出“准予发证”结论,10月10日制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6107020188686);2.被投诉企业电梯2022年3月1日经陕西恒宇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建议下次检测日期为2023年1月;3.被投诉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下达责令改正,并于2023年1月11日进行回头望检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一、关于投诉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投诉函》涉及事项实质分两部分:1.被投诉企业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电梯未检验等问题属于投诉;2.被投诉企业公示信息涉嫌虚假属于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签收投诉举报函,2022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核查被投诉企业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电梯按期检测,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操作间垃圾桶未按要求换脚踩袋盖式,墙面瓷砖有破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8:40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答复食品经营许可和电梯检验问题的处理结果,该事实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关于举报问题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实现社会共治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了监督依法行政、弥补执法能力不足的作用。但是,相对投诉而言,举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身利益联系较为薄弱,其主要功能在于监督而非维权。对于申请人投诉案涉企业公示信息涉嫌虚假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案涉企业并未处于经营异常名录,已按要求完成年报,现场可提供企业年报复印件。关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未在网上公示问题,经查属实,被申请人已对案涉企业负责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及时在网上补录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其作为举报受理人所应尽到的义务。对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答复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事实性行为,其依附于调查处理这种行政行为而存在,不具备独立性,且该行为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