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高超,局长。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告知申请人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潘某某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签收送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被申请人可以延长30日。然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原申诉举报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邮件跟踪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1.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信件后,安排铺镇市场监管所进行核查。经查,“万家福手工蛋卷”添加了芝麻,但未在配料表上注明,该产品是将芝麻作为配料洒在产品表面,产品包装为透明包装,消费者能看到产品的真实属性,认定此情形属瑕疵。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于2022年2月16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人已于当日自行停止生产该产品;3.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2月23日工作人员用座机(0916-2570965)向申请人电话回复调查处理情况。4.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复议申请人主张奖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22年1月26日收到潘某某投诉举报函;2.被投诉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被投诉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6.2022年2月16日对被投诉人下达的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7.被投诉人整改报告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理后查明,申请人潘某某于2022年1月18日向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投诉汉中市万嘉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嘉福手工蛋卷”(以下称“涉案产品”),认为涉案产品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添加的黑芝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函,2月16日对被投诉企业进行核查,并调取了被投诉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依据标签瑕疵对涉案产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签收投诉举报函,2022年2月16日现场检查,核查涉案产品相关生产记录、资质及检验报告,并下达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涉案产品标签瑕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整改。被申请人按照程序规定对投诉进行了核查。
但是被申请人称其采取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处理结果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申请人亦不认可,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申请人已经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在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亦没有履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的职责。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投诉行为进行了核查,但是没有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案处理结果。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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