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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林某)

申请人:林某,系刘某(已死亡)配偶。

被申请人: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文兵,局长。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第三人:汉中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3月3日作出的汉区人社工伤不予认决字〔2022〕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行政行为,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本机关通知汉中市……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书》;2.责令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刘某视同工伤的认定。

申请人林某称,申请人配偶刘某,原系……副主任,2021年12月8日上班期间即有发病迹象,当晚从单位加班场所到医院救治途中,突发心肌梗,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2月9日凌晨死亡。申请人认为:1.刘某在2021年12月8日上班期间已有发病迹象,送医途中病情加剧,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2.刘某2021年12月8日晚加班结束后的目的是去医院救治,被申请人确认为“返家途中突发疾病”与事实不符;3.刘某所在单位及本人工作负担重、加班频次高、工作压力大,其突发急性心梗与工作环节具有因果关系;4.类似情形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全国有多个案例支持;5.对刘某的视同工伤认定,是对弘扬“舍小家为大家”的奉献精神的法律保护。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刘某生前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申请人与刘某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4.汉中市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6.火化证复印件;7.……《关于刘某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8.汉台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9.调查笔录8份;10.2021年12月8日刘某工作照;11.汉中市汉台区……局、……《关于调整局及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12.中共汉中市汉台区委组织部《关于举办汉台区新任科级干部暨选调生培训班的通知》;13.加班记录本复印件;14.2021年12月8日晚刘某行程轨迹图;15.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与刘某通话记录;16.专家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1.刘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2021年12月8日晚,刘某在单位加完班后,20:40左右回到其居住小区与妻子合后一同前往南郑区龙岗学校接孩子,在返家途中突发疾病。21:49被妻子送往汉中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2月9日00:20死亡,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心梗(?)。根据人社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刘某突发疾病并非从工作岗位径直送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该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当晚21:20左右接到孩子后,开始是决定先把孩子送回家”,印证了刘某“在返家途中突发疾病”。同时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编人员名册》《关于刘某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关于刘某同志工伤死亡的情况说明》;2.汉中市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复印件;3.林某提交的工伤死亡认定申请;4.情况说明5份及说明人身份证复印件;5.通话记录截图;6.……工作群截图;7.……关于监控的情况说明;8.调查笔录4份;9.死亡证明书;10.《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1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第三人陈述意见:1.刘某在去世前一个月左右工作任务繁重,加班次数多。2.刘某送医院抢救当天工作行程较满,几乎未能休息,且日间工作时段已存在发病迹象。3.刘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条件,其合法权益应当被依法保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林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原系……副主任,2021年12月8日晚20时许加班结束后,在接孩子放学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2月9日凌晨00:20死亡。

本机关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刘某的发病时间是否在工作岗位

刘某在单位加完班20:40左右离开单位,根据汉中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记载,门诊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21时49分,主诉半小时前突发剑突下疼痛意识不清半小时,只能推定刘某在2021年12月8日21时左右疾病急剧恶化,疼痛明显出现意识不清情形,不能认定刘某疾病发生具体时间,被申请人通过疾病严重后果推定刘某发病时间没有在工作岗位证据不足,且医院病历记载内容多以家属或送医者主观认识记载,具有主观性、模糊性,故对于刘某发病时间,结合第三人工作人员以及刘某之妻林某陈述,刘某有病的时间应该在上班时间。而病情急剧恶化从刘某加班下班到学校接送孩子时间很短,在这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原因增加了刘某发生疾病可能。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同事反映具有初步病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心脏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刘某在接送孩子过程被送医院诊断抢救至最后死亡,整个过程及后果符合心脏病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及严重危害性的特点,应视为工作时间发病的延续。虽然刘某发病具体时间只有其妻林某的陈述和同事对刘某外观的感知,但是结合刘某加班频次、强度以及刘某死亡原因,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证明责任,被申请人在无其他证据情形下,认定刘某发病不是在工作岗位证据不足。

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因突发疾病引起不适符合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的情形。

二、刘某突发疾病与工作内容、强度不能排除具有因果关系

刘某生前任……(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副主任,根据汉区行审发〔2021〕7号《关于调整局及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刘某负责政务中心日常工作,政务服务改革,各分中心及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工作规范开展以及局党建、党支部、中心工会、妇联等工作。同时根据政务中心副主任陈某证言,由于陈某参加组织部为期1个月的培训,因此培训期间(11月10日-12月10日)其分管的工作由刘某代管。加班记录、政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都印证了刘某在死亡前加班较为频繁。因此结合专家意见、刘某死因以及病发当天工作强度,不能排除其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强度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作为依据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以下称《复函》)认定视同工伤的要件有: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径直就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社会保险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救治和补偿因工伤害的职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复函》表述的未“径直就医”系“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本案中,刘某加班下班后虽未直接去医院就诊,但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目的是“回家休息”,亦无证据推翻申请人所述“回家取医保卡和身份证后就医”。且作为父母,将子女放在第一位系人之常情,不能苛求一般公民在就医紧迫性和接孩子放学之间出精确选择,因此刘某先接孩子放学的行为不能否定其准备就医的意愿。结合立法目的和《复函》内容,被申请人在不能证明刘某回家休息、还是取必要就医证件、处理必要家事后再去就医,就认定刘某没有径直就医证据不足。

本机关认为,刘某对病情耐受度、风险认知均不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在加班下班后到学校接送孩子,这是一个父亲的家庭职责符合家庭伦理,更没有增加刘某疾病发病诱因,法律不是一个个生冷的概念和刻板的文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正在完善之中,于此间隙,视同工伤制度发挥了工伤保险、单位抚恤和社会救助等环节连接器的重要作用,如按照从严认定论者的观点,劳动者病亡之后的家属将面临生活水准的巨大下降以及精神情感的极大创伤,相较之下,准确把握法规立法原倾斜保护劳动者才能真正弥合制度缝隙,实现实质公正。当然,这种实质公正并非要突破法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个案对法规规范的内涵做到精确裁量,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视同工伤制度,彰显法律善良温暖的人文关怀,因为刘某没有在具体工作岗位发生病情剧烈恶化死亡,仅仅因为其接送孩子行为就否定其突发疾病死亡不构成工亡,未免一叶障目,缺乏对法律体系的认知,假如被申请人观点成立,将导致申请人刘洁承受中年丧夫之痛,孩子幼年丧父的同时,孩子可能面对因为父亲接送自己而无法取得保险赔偿的自责之中,而这种自责可能伴随孩子一生,这肯定不是法律追求目标,更不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初衷。

鉴于本案基本案情清楚,刘某死亡视同工伤基本要件已经具备,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已经没有判断的余地,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已经没有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区人社工伤不予认决字〔2022〕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汉中市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第三人汉中市……为其职工刘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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