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50245255
地址:汉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七里店
2024年11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现场调阅检测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7月24日10:59分,车牌号为陕F3A006小型普通客车为双尾气排气筒,在做汽车尾气检测时,你公司检测人员采用单管采样,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2.车牌号为陕F00722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丰田牌GTM6480ASL,2022年检由你公司出具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该车登记的驱动方式为前驱,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2023、2024年检由你公司出具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该车登记的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同一辆车登记驱动方式、检测方法不一致,你公司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你公司对该车辆召回后重新进行了检测,确认2022年对该车检测方法正确,2023、2024年检测方法错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5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陕F3A006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702012024072410311139)复印件1份;陕F00722小型普通客车2022、2023、2024年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702012022091515595028、610702012023092209172263、610702012024092015242383)复印件各一份;陕F3A006小型普通客车复检后的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702012024112713041384)复印件1份、陕F00722小型普通客车复检后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702012024120510293112)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1份、机动车安全性能及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公示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丽身份证复印件、站长冉隆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冉隆伟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首文俊(27080015026)、范璐(27080015011)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报告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处罚幅度”10-20万元,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