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宗营镇森泰泡沫板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朱礼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ND86X9
地址:汉台区宗营镇宗北砖厂内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泡沫生产线废料热熔、切割工段厂房未进行密闭,发泡、废料热熔、切割工段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发泡、废料热熔、切割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台区宗营镇森泰泡沫板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朱礼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首文俊、范璐(执法证号:27080015026、27080015011)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4〕1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减轻对你厂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相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厂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