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恒泰昌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林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W80R6Q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
2024年4月24日,汉台区环督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蒸汽发生器中燃用的燃料为燃煤,蒸汽发生器周边和西侧都有燃煤堆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5日现场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汉中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区环督办现场检查照片2张,《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恒泰昌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潘林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邓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其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杨蕊(执法证编号:27080015028)、徐锐(执法证编号:27080615002)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经现场核查,你公司依然使用燃煤,未进行整改。经局务会议研究,不予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相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