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恒泰昌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林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W80R6Q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4日,汉台区环督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蒸汽发生器中燃用的燃料为燃煤,蒸汽发生器周边和西侧都有燃煤堆放。经我局执法人员杨蕊(执法证编号:27080015028)、徐锐(执法证编号:27080615002)于2024年4月25日现场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汉中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24日区环督办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4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4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中恒泰昌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潘林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邓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其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杨蕊(执法证编号:27080015028)、徐锐(执法证编号:27080615002)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