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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F汉台环责〔2024〕7号

王俊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2日(14:55—15:50),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鑫源办事处千户村的废旧车辆回收、转卖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报废机动车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

2.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防护标准进行收集、暂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王俊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杨蕊(27080015028)、何汉中(27080015012)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经营点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时起:

1.对贮存的报废机动车采取有效三防措施,防治污染;

2.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贮存,尽快和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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