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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2023〕5号

汉台区徐望镇盛达建材经销部:

人:杨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W0JL6R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吴家营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日(17:02—17:57),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销部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约500方砂石,部分裸露未覆盖,场地未进行硬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3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2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经销部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台区徐望镇盛达建材经销部营业执照印件、法定代表人杨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杨蕊(27080015028)、首文俊(27088015026)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经销部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经销部自收到本决定书时起:

立即对生产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经销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经销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经销部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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