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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87233G

地址: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东四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29日11时至12月2日20时,你公司停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停运期间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直到2022年12月5日才向我局报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1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污染物治理设施故障停运报告表1份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实施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帆身份证复印件、工艺技术部负责人李京阳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

3.执法人员杨蕊(27080015028)、赵瑜(27088015030)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开展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等维护工作。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维护、故障修复等操作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在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因设备故障、维修、维护等致使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的,排污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报告原因和设备情况,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组织开展手工监测,废水排放口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小时,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不低于1天1次。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开展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等维护工作。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维护、故障修复等操作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在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因设备故障、维修、维护等致使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的,排污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报告原因和设备情况,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组织开展手工监测,废水排放口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小时,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不低于1天1次。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时起:

因设备故障、维修、维护等致使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的,12小时内向我局报告,并书面报告原因和设备情况,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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