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区)应急罚〔2022〕5-1号
被处罚单位: 陕西吉泽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镇巴县**************** 邮政编码: 723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泽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证据一:西安建工市政交通公司段江涛和陕西吉泽英公司王明泽签订了《汉中高新区航空孵化园及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汉中项目-2021-LW-004);证据二: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吉泽英劳务公司提供的各项档案资料,证明你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证据三:《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41条、第44条、第46条、第51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300000.00(叁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汉台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汉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4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区)应急罚〔2022〕5-2号
被处罚人: 王*泽 性别: 男 年龄: 39 身份证号: 61****************
家庭住址:镇巴县********** 邮政编码: 723600 电话15********
所在单位: 陕西吉泽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 镇巴县杨家河社区玉梁小组21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证据一: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西安建工公司提供的项目部档案资料,证明你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证据二:《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第21条 、第27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5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上一年年度收入40%罚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汉台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汉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4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汉区)应急告〔2022〕5-1号
陕西吉泽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西安建工市政交通公司段江涛和陕西吉泽英公司王明泽签订了《汉中高新区航空孵化园及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汉中项目-2021-LW-004);证据二: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吉泽英劳务公司提供的各项档案资料,证明你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证据三:《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41条、第44条、第46条、第51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一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300000.00(叁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联系人: 王波 左雪 联系电话: 0916-3189387 邮政编码: 7230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汉区)应急告〔2022〕5-2号
王明泽: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西安建工公司提供的项目部档案资料,证明你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证据二:《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第27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5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联系人: 王波 左雪 联系电话: 0916-3189387 邮政编码: 7230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