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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汉台环罚〔2022〕3号

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世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0416514M

地址: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唐家巷一组

202112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第三级沉淀池底部设置有1个外排口,将沉淀池内部分废水排放至厂区围墙外沟渠中,该沟渠沿线有明显白色粉末状沉淀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12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页、绘制的《现场方位图》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取证及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陕西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世鹏身份证复印件、办公室主任张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及张勇处理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3.执法人员秦丹(616039)、吴芳(616256)有效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21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汉台环告〔2022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局务会议研究,不予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类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伍万元(¥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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