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汉区)应急告〔2022〕2-1号
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西安建工市政交通公司与亚华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汉中亚华公司承担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证据二: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亚华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证明你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证据三:《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41条、第44条、第46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一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1000000.00(壹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联系人: 左雪、王波 联系电话: 0916-3189387 邮政编码: 7230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汉区)应急告〔2022〕2-2号
巨*亮: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亚华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证明你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证据二:《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第27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5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上一年年度收入4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联系人: 左雪、王波 联系电话: 0916-3189387 邮政编码: 7230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汉区)应急告〔2022〕2-3号
李*录: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未建立泵车安全检查制度,未依据《混凝土及灰浆输送、喷射、浇筑机械安全要求》(GB28395-2012)和《混凝土泵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对车队泵车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未及时发现事故混凝土泵车泵臂存在疲劳断裂伤,设备带“病”运转,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亚华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证明你未履行车队队长的职责;证据二:《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第27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6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上一年年度收入2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
联系人: 左雪 、王波 联系电话: 0916-3189387 邮政编码: 723000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区)应急罚〔2022〕2-1号
被处罚单位: 汉中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 邮政编码: 72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荣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证据一:西安建工市政交通公司与亚华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汉中亚华公司承担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证据二: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亚华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证明你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证据三:《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41条、第44条、第46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一款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1000000.00(壹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汉台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汉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区)应急罚〔2022〕2-2号
被处罚人: 巨*亮 性别: 男 年龄: 37 身份证号: 61************9
家庭住址:城固县***********邮政编码: 723000 电话1************
所在单位: 汉中亚华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一: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亚华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证明你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证据二:《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第25条 、第27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5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上一年年度收入40%罚款 贰万贰仟陆佰玖拾陆元整(¥22696.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汉台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汉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区)应急罚〔2022〕2-3号
被处罚人: 李*录 性别:男 年龄: 51岁身份证号6************
家庭住址: 汉台区************邮政编码: 723000 电话************
所在单位: 汉中亚华公司 职务: 车队队长 单位地址: 汉中经济开发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泵车安全检查制度,未依据《混凝土及灰浆输送、喷射、浇筑机械安全要求》(GB28395-2012)和《混凝土泵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对车队泵车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未及时发现事故混凝土泵车泵臂存在疲劳断裂伤,设备带“病”运转,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证据一: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3份以及亚华公司提供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证明你未履行车队队长的职责;证据二:《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16”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第27条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6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上一年年度收入20%罚款 壹万壹仟壹佰零捌元整(¥11108.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 2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汉台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汉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3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