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在大气中以化学、物理和生物等多种方式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环境产生危害的污染物质。
2.大气主要污染物
大气主要污染物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6项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3.空气质量指数(AQI)
将6项污染物浓度换算为统一指数,AQI数值越大、级别越高,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AQI≤100为达标,>100为超标,其中重度污染对应AQI201-300,严重污染对应AQI>300。
4.2025年考核指标
空气优良天数不少于318天,PM2.5不超过34μg/m3,4月起消除重污染天气(剔除沙尘天气影响)。
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检查要点
(一)检查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
①工地围挡百分百;
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
③路面百分百硬化;
④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
⑤湿法作业百分百;
⑥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
检查工地出入口洗车台、雾炮、喷淋等降尘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查看降尘设施运行台账;核查渣土运输车辆资质及运输路线,杜绝遗撒、带泥上路。
(二)道路与堆场
(1)道路扬尘:检查主干道机械化清扫频次、洒水降尘时段是否符合当地要求,查看环卫作业台账;核查城乡接合部、施工路段等薄弱区域的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2)物料堆场:检查砂石、煤炭等易起尘物料是否密闭存储或设置防风抑尘网、喷淋装置;堆场出入口是否设置洗车设施,车辆出场是否清理干净。
(三)面源污染防治检查
(1)餐饮油烟与露天焚烧:
①餐饮企业:检查规模以上餐饮单位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查看设施清洗维护台账;核查油烟排放口是否避开居民楼等敏感点,有无高空排放或直排情况。
②露天焚烧:重点巡查农田、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区域,排查秸秆、垃圾、枯枝落叶露天焚烧行为;检查企业厂区内是否存在露天焚烧废料、垃圾的情况。
(2)汽修与涂装行业:①检查汽修企业烤漆房是否配备废气处理设施,是否使用低VOCs涂料,查看喷漆、烤漆工序的废气收集处理记录。②核查涂装企业(如家具厂、汽配厂)的VOCs废气收集效率,是否实现“全密闭、全收集”,活性炭等吸附剂是否按时更换并留存台账。
(3)散煤治理方面:①重点检查卡口值守是否到位,严防运输散煤车辆违规进入禁燃区;②加大重点时段和关键路段检查,全面摸排国控省控点周边、中心城区居民(城中村、自建房、老旧小区)、商户、单位、企业散煤取暖情况,开展入户走访防止散煤复烧。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
①核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确认预案中减排措施(如限产、停产、提高治污效率)与企业生产工序匹配。
②检查应急响应启动期间,企业是否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查看限产停产台账、应急监测数据,有无擅自开工、超排行为。
6.“75311”机制
应对期间7日精准预测预报、5日分析评估、提前3天管控调度、每1天全时段值守、1支督导检查队伍。以“一市一策”专家组、大气热点网格专家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为核心,市气象局参与,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建技术支撑团队,依托科技手段,开展分析预测,管控调度及跟踪评估。由市专项办下达大气污染防控指挥调度指令,交办问题线索,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问效,建立空气质量实时保障的“数据值守—分析预警—调度管控—现场核查—反馈评估”全链条闭环体系。
7.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3—2027年)
能源消费、城市供热、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四大结构调整,散煤治理、聚集提升、车辆优化、扬尘治理、环保产业培育五大治理工程,涉气污染源、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夏季臭氧应对、面源综合治理五大专项行动。
8.重污染天三色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低):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执行Ш级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中):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在落实Ш级响应基础上执行Ⅱ级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高):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在落实Ш级、Ⅱ级响应基础上执行Ⅰ级响应措施。
9.禁燃区
按照《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汉政发〔2023〕12号)要求,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为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路合围区域以内,十天高速以南的汉台区全域均为“禁燃区”。目前,除武乡镇(共立村、王庄村、宋沟村、吴庄村、同力村、明光村、同心村)、汉王镇(大兴村、五郎村、黑庙村、汉明村、群干村、永久村)、河东店镇(褒姒村、天台村、平安村)16个村以外,汉台全域为“禁燃区”。
10.《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的相关大气治理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总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煤炉具。
第十九条 从事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减少空气颗粒物。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并采取下列防尘管理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三)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五)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六)按照规定安装扬尘污染防治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失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第三十七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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