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维护全市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大宗商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就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有关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1﹞5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有关市场主体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商品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时,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1年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的行为;2021年12月22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1年12月22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的,进销差价率超过35%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