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汉中市汉台区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下同);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参见《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9号)
本级税务部门征收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