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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试行)

  汉台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集体经济扶贫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合作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村村两委会领导下的集经营、管理、服务、公益等职能于一体的扶贫合作社。合作社社员为本社所辖行政村内有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第二章 财务人员

     第三条 合作社理事长全面负责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合作社所在镇(办)镇长(主任)履行第一监管责任。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业务由镇(办)党政办(财政所)代管,确定专人负责。合作社设出纳(报账员)1名,理事长及监事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五条 会计负责合作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建立个人借款台账并做好登记;审查和复核财务真实性;管理会计档案;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及时向合作社理事会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六条 出纳负责办理原始凭证登记传递、现金收付、交存、保管及与银行对外结算业务;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催收合作社内部个人借款等。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应由合作社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入和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四章 印章与印鉴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印章主要包括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私人(法人代表、会计)印鉴章。

  合作社各种印章由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分开保管,法人代表保管本人私章,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和会计私章。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合作社资金账户不另行开设,统一使用所属镇(街道)在农村信用社已开设的村财镇管账户,该账户为总账户,可在其下设立子账户,由出纳按照专款专户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合作社资金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严禁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合作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先缴入账户,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确需通过现金结算的,单笔交易在1000元以内或符合国家现金使用管理范围的,经理事长同意,可由出纳从银行提取等额的现金进行交易,出纳不得留存现金。

  出纳应于每月末到银行领取对账单并转交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使用情况,核对资金数额,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收入与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经营服务收入、互助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取得收入时,应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账。属于涉税业务发票应到税务部门办理,属于内部结算业务票据应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办理,严禁合作社私自购买和印制票据。

  第十二条 合作社因管理活动产生的各项支出,含办公费、差旅费、村干部年度绩效奖励等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社管理费用应从经营收入中支出,不得使用社员入股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合作社管理费用应控制在经营收入的20%以内,经营收入的40%可用于农用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购置支出。

  第十五条 村干部年度绩效奖励按照合作社年经营收入的1%或利润的5%提取,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六条 合作社经费支出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理事长和监事长签字后报镇(办)包片领导审签;单笔支出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审核,经理事长和监事长签字后,报所在镇(办)镇长(主任)审批;单笔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所在镇(办)镇长(主任)审批手续。严禁将一笔支出分割成多笔支出进行审批。

  办理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凭证应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登记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应有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七条 合作社投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镇(办)党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合作社和与之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台账,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上月台账进行核对,并由合作社会计与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合作社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收益,在保证成本、提取公益金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依照社员股金份额进行分红。分红后的剩余部分应用于建立合作社发展基金,拓宽经营范围,壮大服务规模,增强经济实力,实现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较少,但一次采购数量较多的可多次循环使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购置的土地、房屋、农用设施设备、工具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为合作社配备或捐赠的设备、物品达到认定标准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登记固定资产购置或配备时间、金额、规格、型号、使用人等信息。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使用人负责,当使用人发生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卡片账上进行记录,明确管理使用责任。对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时,应由使用人提出申请,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经理事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应于每年末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进行原因分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结余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结余指经营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可分配结余是结余扣除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结余分配顺序为:

  1.弥补合作社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社员红利。

  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公益金主要用于村内文体、卫生等方面的公益事业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

  1.公积金按照年度净结余的10%提取;

  2.公益金按照年度净结余的5%提取。

  第二十七条 社员红利的发放原则为:

  1.入股的社员按股金比例分配,未入股的社员进行平均分配;

  2.分配的社员红利不得超过可分配的结余;

  3.当年没有结余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可将公积金和公益金作为红利进行发放,但发放的金额不得超过发放前公积金和公益金余额的50%。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末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收支及结余分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告主要由会计报表和附注组成。

  第三十条 合作社财务工作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章 会计档案及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应统一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其中总分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会计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由出纳负责登记。

  年度终了后1年内,会计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资料移交合作社,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具体管理细则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汉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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