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区垃圾分类要求,规范餐厨垃圾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泔水)收运处置管理,严厉打击偷倒泔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偷倒泔水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相关单位和企业不断强化守法意识,严格遵守《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行为,杜绝偷倒、乱倒现象,共同维护整洁、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
案例1:叶某违规倾倒泔水案
2025年2月17日,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市政监察的监控影像核查发现,叶某在莲湖路与东塔南路交会处西侧向市政排水管道口倾倒餐厨垃圾。该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查,执法人员向叶某下发《调查(问询)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叶某限期清理下水道污水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王某某随意倾倒泔水案
2025年6月8日,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汉阳路口,发现附近下水道污水口有倾倒泔水现象,经查,王某某将泔水随意倾倒至其摊位附近的下水道污水口,该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查,执法人员向王某某下发《调查(问询)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王某某限期清理下水道污水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吴某随意倾倒泔水案
2025年7月8日,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吴某在东塔花苑附近向市政排水管道口倾倒餐厨垃圾,该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查,执法人员向吴某下发《调查(问询)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吴某限期清理下水道污水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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