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市和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现通报一批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引以为戒,强化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共同营造良好城市卫生环境。
案例一:汉台区某物业公司擅自堆放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案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汉台区兴汉路某小区物业公司在该小区东侧空地内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刘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刘某驾驶南骏牌轻型自卸车未经核准擅自拉运建筑垃圾,并准备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无人看管的空地内进行倾倒,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刘某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处置,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魏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夜间巡查至汉台区龙江西郑营附近时,发现魏某驾驶南骏牌轻型自卸车未经核准擅自拉运建筑垃圾,并准备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无人看管的空地内进行倾倒,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魏某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处置,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杨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夜间巡查至汉台区翠屏路附近时,发现杨某驾驶南骏牌轻型自卸车未经核准擅自拉运建筑垃圾,并准备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无人看管的空地内进行倾倒,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杨某将建筑垃圾运输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处置,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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