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当事人张某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随意将建筑垃圾倾倒在付林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告知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影响和危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清理了其在付林路边倾倒的建筑垃圾。
在此,老君城市管理部门呼吁广大企业、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如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建筑垃圾应交由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将建筑垃圾清运到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